11月16日,深交所發佈《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並修訂完善《股票上市規則》《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等規則。
《實施辦法》在“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定義和情形列舉中納入了“五大安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産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相關內容,即涉及“五大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的,其股票應當被退市。這一考量順應市場發展需要,促進市場“正本清源”;提高市場風險意識,更廣泛保護投資者權益,進一步明確市場預期。
《實施辦法》對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實施依據、實施標準、實施主體、實施程式以及相關配套機製作出了具體規定,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特點:
一是切實提高退市效率。《實施辦法》將重大違法退市情形的暫停上市期間,由12個月縮短為6個月;重大違法的公司被暫停上市後,不再考慮公司整改、補償等情況,6個月期滿後將直接予以終止上市,不得恢復上市;除欺詐發行外的其他重大違法退市的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時間間隔由1年延長為5年;因欺詐發行而退市的公司不得重新上市,一退到底。
二是圍繞“上市地位”明確退市標準。堅決對欺詐行為“零容忍”;嚴懲“造假”規避退市的行為,上市公司利用財務造假保留上市地位的,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佔用市場資源、扭曲定價功能,堅決予以處理;延伸監管範圍,從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産經營的影響程度等因素考慮,嚴肅處理重大違法行為,不保留其上市地位。
三是退市依據牢靠。《實施辦法》以人民法院等相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為依據,即確保違法事實清楚、退市依據明確。
四是堅決落實“公平、公開、公正”原則。一方面,退市決定主體具有權威性,由交易所上市委員會綜合考慮上市公司違法情形,作出審慎、獨立、專業判斷;另一方面,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程式公開透明,設置了申辯、聽證和復核程式,充分保障上市公司解釋溝通的權利,提高退市透明度。
針對年報造假規避退市的重大違法情形,《實施辦法》中新老劃斷作出了2015年度為財務指標起算年度的安排。即追溯後,自2015年起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才予以退市。
為使市場資源真正做到有效配置,對已通過重組“脫胎換骨”但以前年度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公司,《實施辦法》作出如下安排:新規施行前,上市公司已經合法合規完成重組上市,且相關重大違法行為均發生在該次重組上市之前,也與該重組上市無關,且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可以申請不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責任編輯:段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