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一份事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的“厚禮”落地。《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正式實施。
上一期,我們講述了《管理辦法》實現四大制度突破,打造消費者權益保障“四梁八柱”。《管理辦法》共計八大章節,從規範消費行為,明確主體責任,到監督合規經營,改善市場環境,涉及的內容方面很多。那麼對於我們普通個體而言,如何提綱挈領地把握政策福利,保護合法權益在消費過程中不受侵害呢?
01
新的金融消保時代
認準屬於您的八項權利
這裡,首先要認清的,是政策規定屬於金融消費者的八項基本權利。
(一)知情權
《管理辦法》規定:銀行或保險機構應當準確評定産品風險等級,充分披露産品關鍵資訊,新設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服務價格應當提前公示,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清清楚楚做金融,明明白白買保險,是我們確保消費權益不受侵害的第一步,切不可在尚不明就裏的情況下掏腰包。
(二)自主選擇權
《管理辦法》規定:銀行保險機構不得捆綁搭售、單方面為消費者開通收費服務、採用不正當手段誘導消費者購買其他産品等。
和其他消費行為一樣,在選擇産品或服務時,我們應時刻保持清醒,判斷是否被誘導、被“套路”了 ,確保選擇權掌握在自己手中。
(三)公平交易權
《管理辦法》規定:銀行保險機構不得對同等交易條件的消費者實行不公平定價,不得在協議外變相額外收費,不得從貸款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等。
金融消費需要通過合法正規渠道,對於後門銷售、漲價、額外收費的情況,有必要擦亮眼睛進行識別。
(四)財産安全權
《管理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審慎經營,嚴格區分自身資産與消費者資産;落實客戶身份識別和驗證,不得為偽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戶開立賬戶;資銀管業務要強化受託管理責任,不得組織、誘導多個消費者採用歸集資金方式滿足購買私募資産管理産品的條件。
(五)依法求償權
《管理辦法》要求保險機構對業務審慎核保,不得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以不同於核保時的標準重新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核;針對“理賠難”,《管理辦法》規定不得拖延理賠、無理拒賠。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消費者合理合法的求償權受到法律和政策保護,一旦發生理賠糾紛,應積極尋求監管或法律機關的幫助。
(六)受教育權
《管理辦法》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應當開展金融知識教育宣傳,加強教育宣傳的針對性,通過消費者日常教育與集中教育活動,幫助消費者了解金融常識和金融風險,提升消費者金融素養。
從消費者個人角度來説,利用各種渠道緊跟經濟形勢、了解金融知識也應成為學習日常,而不應該當問題出現時才想起惡補。努力使自己接近或成為行家,是提前杜絕消費被侵權的有效手段。
(七)受尊重權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規範行銷行為和催收行為。實施委外催收前應當告知債務人,不得採取暴力、恐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實施催收。
(八)資訊安全權
銀行保險機構不得採取變相強制、違規購買等不正當方式收集消費者個人資訊;不得線上上渠道設置默認同意的選項獲取消費者個人資訊授權;禁止從業人員違規查詢、下載、複製、儲存、篡改消費者個人資訊。
近年來,隨著移動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在金融消費過程中,違規洩露、濫用客戶資訊等亂象一直層出不窮。對於消費者來説,建立高度的保護個人隱私和資訊的意識十分必要,同時有助於遠離其他詐騙圈套。
02
明晰權益 遠離陷阱
做新時代高素養的金融消費者
《管理辦法》第五章明確提出了“提升消費者金融素養”的説法,那麼,如何讓自己成為站在時代前端,擁有較高素養的金融消費者呢?
文章最後,三點建議帶給大家。
首先,強化自我金融知識的學習。
當下網際網路資訊日益發達,應積極通過監管或銀行保險機構的官方平臺,了解最新的金融發展動向,獲取産品服務相關的金融知識,武裝頭腦。
其次,建立長遠眼光,以家庭金融資産配置的格局選購金融産品。
當今,房産回歸使用屬性,社會逐步進入老齡化階段。每個家庭迫切需要金融資産配置規劃未來,因此更有必要通過專業合規的服務人員,對家庭財務情況進行清晰地未來規劃,並基於此,有的放矢地選購各類銀行、保險産品。
最後,永遠警惕高利誘惑,遠離欺詐陷阱。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若某款金融産品許諾脫離實際的回報水準,我們切不可就範落入圈套,而是要擦亮眼睛,主動防詐。
國家和監管層的制度防火牆日益完善,金融消費的生態環境不斷優化,對於生活在新時代的消費者來説,一方面要緊跟時代,提升金融素養,另一方面也應把握當下福利,建立金融資産配置的格局意識,做未來的財富贏家。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