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瓊斯 ○編輯 陳羽
記者1月14日從人民銀行獲悉,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修訂《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形成了《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進一步規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行為,促進票據業務健康發展,更好發揮服務實體經濟作用。徵求意見稿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2月14日。
徵求意見稿所稱商業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包括但不限于紙質或電子形式的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等。
承兌是指付款人承諾在商業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貼現是指持票人在商業匯票到期日前,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轉讓至具有貸款業務資質法人的行為;再貼現是指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持有的已貼現未到期商業匯票予以貼現的行為,是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工具。
關於承兌和貼現資質要求,徵求意見稿要求,承兌人應經營和財務狀況良好,具備到期付款能力。持票人申請貼現,應具有真實交易關係。比如,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應具有銀保監會及其派駐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且經許可辦理票據承兌業務;要有健全的票據承兌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等。
對於商業匯票的貼現人,徵求意見稿要求,應為在境內依法設立、具有貸款業務資質的法人;滿足有健全的票據貼現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經營和財務狀況良好等條件。
根據徵求意見稿,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業務,應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原則,貼現資金投向應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信貸政策,優先支援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持票人申請貼現時,須提交貼現申請、持票人背書的未到期商業匯票及能反映真實交易關係的材料。
為加強風險防控,徵求意見稿明確,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業務,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最高承兌餘額不得超過該承兌人總資産的15%,保證金餘額不得超過承兌人存款規模的10%。徵求意見稿還縮短了最長付款期限,要求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長不超6個月。
同時,徵求意見稿強化了資訊披露管理與監督管理,明確企業、財務公司、銀行未按要求披露票據承兌資訊的,不得開展票據業務。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對超出承兌限額和付款期限、未按規定披露資訊、逾期兌付、無真實交易關係承兌貼現、欺詐騙取承兌貼現、未經許可從事票據貼現的依法追究責任。
(責任編輯:羅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