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1月28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28日消息,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日前印發《反壟斷工作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明確,補助經費不得用於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於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維費、公務接待費等。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反壟斷工作補助經費(以下稱補助經費)主要用於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開展的反壟斷執法直接相關的支出,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會議費、委託業務費、差旅費、培訓費、交通費、勞務費以及必要的執法裝備購置等。相關支出按規定實行年度計劃管理的,應當列入年度計劃後執行。
補助經費不得用於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於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維費、公務接待費,不得用於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用於支付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國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此外,補助經費的分配以業務因素為基礎,以績效因素為調節系數,實行因素法分配。
業務因素主要包括當年授權開展的案件線索核查數量、壟斷協議案件調查數量、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調查數量、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調查數量等。根據反壟斷執法相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可適當調整業務因素包含內容及相關內容所佔比重。
績效因素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省級政府市場監管部門上年度所承擔反壟斷工作的考核評價結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考核評價結果劃分等次,並根據等次設置相應的調節系數,對業務因素進行調節。
《辦法》明確,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依據職責加強對補助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管,必要時可視情況進行抽查。
《辦法》還提到,中央和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並給予處罰;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違反規定測算分配補助經費;截留、挪用或未及時分配下達補助經費;超出授權的反壟斷執法事項範圍使用補助經費;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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