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昨日公佈的中小板監管函顯示,崇達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崇達技術”,002815.SZ)2019年度報告預約公告日由2020年3月31日推遲至2020年4月21日。當事人姜曙光作為公司副總經理,在公司2019年度報告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內賣出公司股票10萬股,成交金額207.50萬元。姜曙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8條及深交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8.14條的規定。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崇達技術成立於1995年5月4日,註冊資本8.84億元,于2016年10月12日在深交所掛牌,姜雪飛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大股東、實控人,截至2019年9月30日,姜雪飛持股4.98億股,持股比例56.88%,姜曙光為第三大股東,持股2954.42萬股,持股比例3.38%。姜曙光自2013年8月12日至今任崇達技術副總經理。據崇達技術半年報顯示,姜曙光與姜雪飛為兄弟關係。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1.8條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深交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8.14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事務代表及前述人員的配偶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一)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
(四)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證券事務代表應當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崇達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姜曙光的監管函
中小板監管函【2020】第 [編號] 號
姜曙光:
崇達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9 年度報告預約公告日由 2020 年 3 月 31 日推遲至 2020 年 4 月 21日。你作為公司副總經理,在公司 2019 年度報告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內賣出公司股票 100,000 股,成交金額 2,075,000 元。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 11 月修訂)》第 1.4 條、第 3.1.8條及本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 3.8.14 條的規定。請你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規定,誠實守信,規範運作,認真和及時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3 月 9 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