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與中國華融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簽署的《債權轉讓協議》,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已將對下列債務人及其擔保人享有的主債權及擔保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包括但不限于擔保債權、違約金債權、損失賠償金、利息債權,以及該等資産項下的所有從權利及/或利益)依法轉讓給中國華融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與中國華融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聯合公告通知各債務人及擔保人以及其他相關方。
中國華融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作為上述債權的受讓方,現公告要求下列債務人及擔保人,從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國華融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履行主債權合同及擔保合同約定的義務或相應的擔保責任。
特此公告。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
中國華融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
二O一九年九月五日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聯繫人:潘先生 電話:0771-2501309,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民族大道136-2號華潤大廈B座15層
中國華融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聯繫人:黃先生 電話:0771-5842190,地址:廣西南寧市青秀區民族大道38-3號
注:1.本公告清單列示的暫計至轉讓基準日的貸款本金餘額,借款人和擔保人應支付給中國華融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算。
2.若債務人、擔保人因各種原因更名、改制、歇業、吊銷營業執照或喪失民事主體資格的,請相關承接主體及/清算主體代為履行義務或履行清算責任。
3.清單中的“擔保人”包括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擔保人的擔保範圍以簽署合同等法律文件約定為準,如公告中債務人、合同編號、債務金額、擔保人等資訊與事實不符的,以簽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為準。
4.本公告債權轉讓基準日為2019年6月18日。
序號債權銀行借款人借款文書合同號擔保人擔保合同編號債權本金餘額利息餘額債權餘額合計1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廣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NN2310120170002廣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玉柴重工(天津)有限公司、玉柴重工(常州)有限公司、玉柴樁工(常州)有限公司、天津銀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2014-001號)、
最高額動産質押合同(2014-001號)、
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2014-001號)
11,087,327.00344,958.4611,432,285.46合計:11,087,327.00344,958.4611,432,28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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