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0日訊 銀保監會今日公佈《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提出了10項監管要求。要求商業銀行將單只公募理財産品的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允許符合條件的封閉式理財産品採用攤余成本計量,對理財産品銷售前在“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進行登記,銀行只能發行已在理財系統登記並獲得登記編碼的理財産品,切實防範“虛假理財”和“飛單”。《辦法》目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8月19日。
《辦法》與“資管新規”充分銜接,共同構成銀行開展理財業務需要遵循的監管要求。《辦法》共六章85條,分別為總則、分類管理、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以及1個附件《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要求》。
《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主要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提出了以下監管要求:
一是實行分類管理,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産品。公募理財産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私募理財産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同時,將單只公募理財産品的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
二是規範産品運作,實行凈值化管理。要求理財産品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資資産;允許符合條件的封閉式理財産品採用攤余成本計量;過渡期內,允許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估值核算規則,確認和計量理財産品的凈值。
三是規範資金池運作,防範“影子銀行”風險。延續對理財産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三單”要求,以及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投資的限額和集中度管理規定,要求理財産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需要期限匹配。
四是去除通道,強化穿透管理。為防止資金空轉,延續理財産品不得投資本行或他行發行的理財産品規定;根據“資管新規”,要求理財産品所投資的資管産品不得再“嵌套投資”其他資管産品。
五是設定限額,控制集中度風險。對理財産品投資單只證券或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
六是控制杠桿,有效管控風險。在分級杠桿方面,延續現有不允許銀行發行分級理財産品的規定;在負債杠桿方面,負債比例(總資産/凈資産)上限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
七是加強流動性風險管控。要求銀行加強理財産品的流動性管理和交易管理、強化壓力測試、規範開放式理財産品認購和贖回管理。
八是加強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管理。延續現行監管規定,要求理財産品所投資資管産品的發行機構、受託投資機構和投資顧問為持牌金融機構。同時,考慮當前和未來市場發展需要,規定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的附屬機構依法依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除外,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也可擔任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為未來市場發展預留空間。
九是加強資訊披露,更好保護投資者利益。分別對公募理財産品、私募理財産品和銀行理財業務總體情況提出具體的資訊披露要求。
十是實行産品集中登記,加強理財産品合規性管理。延續現行做法,理財産品銷售前在“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進行登記,銀行只能發行已在理財系統登記並獲得登記編碼的理財産品,切實防範“虛假理財”和“飛單”。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並要求銀行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財業務整改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經董事長簽批後,報監管部門認可。監管部門監督指導各行實施整改計劃,對於提前完成整改的銀行,給予適當監管激勵。過渡期結束後,對於因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産,經報監管部門同意,商業銀行可以採取適當安排,穩妥有序處理。
發佈實施《辦法》,既是落實“資管新規”的重要舉措,也有利於細化銀行理財監管要求,消除市場不確定性,穩定市場預期。推動銀行理財回歸資管業務本源,引導理財資金以合法、規範形式投入多層次資本市場,優化金融體系結構;促進統一同類資管産品監管標準,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逐步有序打破剛性兌付,有效防控金融風險。
(責任編輯:羅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