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19日電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現代金融服務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也是成熟市場普遍採用的保護投資者權益和管控創新風險的做法。此次出臺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為適當性管理的“母法”,統一了各市場、産品、業務的適當性管理要求,首次對投資者基本分類做出了統一安排,明確了適當性匹配的底線標準,系統規定了對於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處罰措施,對於強化投資者保護、規範落實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和加強資本市場法制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經營機構與投資者都是資本市場的參與者,但兩者的定位和角色迥然不同。經營機構通過提供金融産品和服務獲取收益,天然具有開發更多客戶、銷售更多産品的衝動;投資者則處於資訊不對稱的相對弱勢地位,在金融産品日益豐富、産品結構日趨複雜、交叉銷售日益頻繁的當今市場,兩者的這種差別往往更加明顯。《辦法》正是平衡雙方利益訴求、約束經營機構短期利益衝動、增強經營機構長期競爭力,同時提升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的一劑良方。《辦法》定位於部門規章,通過43條規定構建了一系列“看得見、抓得著”的制度安排,重點內容和制度創新主要包括了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建立統一而又分層的投資者分類制度。2009年以來,證監會陸續在創業板、金融期貨、融資融券、股轉系統、私募投資基金等市場、産品或業務中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起到了積極的效果,但這些制度比較零散,相互獨立,未覆蓋部分高風險産品,而且提出的要求側重設置準入的門檻,對經營機構的義務規定不夠系統和明確。《辦法》確定了統一而又分層的分類制度,包括監管規則制定投資者基本分類作為底線要求、自律組織制定風險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資者類別供經營機構參考、經營機構自主確定分類結果,解決了投資者分類無統一標準、無底線要求和分類職責不明確等問題。
二是突出對於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要求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産品及差別化服務。《辦法》規定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産品,應當履行制定專門的工作程式、追加了解相關資訊、給予更多考慮時間等特別注意義務;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産品,應當告知投資者可能導致其本金虧損的事項、適當性匹配意見等資訊;經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在資訊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給予普通投資者特別保護,是基於我國當前特殊投資者結構,以及普通投資者在資訊獲取、風險認知能力、專業水準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差距而做出的制度安排。
三是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産品分級機制。《辦法》明確了産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規定經營機構是産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劃分的主體,明確分級的考慮因素,建立了監管部門明確底線要求、行業協會制定産品名錄指引、經營機構制定具體分級標準的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産品分級機制。這種對於産品或服務分級的要求,有利於適當性要求緊跟市場發展節奏,給予經營機構創新空間,體現了對行業創新權利的尊重,同時又通過監管部門和自律組織的有效指導,防止因産品風險被低估而侵害投資者權益。基於投資者分類和産品風險等級劃分,經營機構能夠對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差別化的産品或者服務。
四是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辦法》細化規定了適當性義務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要求,規定了經營機構在適當性管理全過程的義務,全面從嚴規範相關行為。細化了解投資者、評估産品、適當性匹配、風險警示等各個環節的具體內容和方式,要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禁止採取鼓勵從業人員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突出適當性義務規定的可操作性,避免成為原則性的“口號立法”。經營機構是投資者進入市場的媒介,切實執行一系列適當性安排,有利於其有效管理風險,優化投資服務,全面提高其差異化的經營和競爭能力,也有助於證券期貨行業整體發展。
五是突出對違規機構或個人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有違規必有追責,違反法定義務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是基本的法理。《辦法》強化了監管自律部門對經營機構落實適當性要求的監督管理責任,制定了對經營機構及相關人員違規行為的一一對應的處罰規定,避免《辦法》成為無約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沒有牙齒的立法”,確保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這也是境外市場適當性管理立法的通行做法。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構築的是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的第一道防線。從一定意義上講,沒有健全並有效落實的適當性制度,就不會有成熟的經營機構和投資者,也不會有穩定健康的資本市場。境外成熟市場均高度重視適當性管理,建立了全面有效的制度機制,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國資本市場以中小投資者為主,更需要採取針對性措施來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權益,《辦法》的出臺將有助於引導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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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羅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