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改革中的政府作用
- 發佈時間:2015-05-06 15:33:15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政府介入金融市場的理論與實踐
一百多年前提出的“瓦格納定理”曾預言,進入工業化以後,政府對經濟的作用不僅客觀存在而且越來越強大,公共部門在數量上和比例上仍將具有一種內在的擴大趨勢,公共支出將不斷膨脹,這一定理被許多經濟學家(如:皮考克和魏斯曼、鮑莫爾、薩繆爾遜、馬斯格雷夫等)所驗證,並認為其在50-100年以後仍將發生作用。這顯示了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隨著社會進步和經濟總量的增加,政府的作用將越來越大。
著名的米什金“八大金融謎團”描述了世界範圍內的一個共有現象:金融體系是經濟中受到政府最嚴格管理的部門之一。它説明瞭政府介入金融市場在現代經濟中是一種常態,但在西方發達國家,政府對金融業的介入一般不採取直接“提供”或“生産”的做法,而是採取提供基層純公共産品——正式金融規則(法律法規等)的形式對金融業進行規制,所涉及的內容在深度和廣度上都是其他行業所不及的,包括:市場準入與退出限制、金融機構的業務限制等結構性規制,以及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準備金要求、資産品質標準、流動性標準、貸款期限和結構的限制、存款保險制度等市場行為的規制。
金融改革呼喚政府職能轉變
轉型時期的中國金融與發達國家有所不同,其特殊性在於金融市場的“零起點”和在改革初期的絕大部分構成要素都是由政府(中央或地方)主導和“生産”出來,其複雜形態主要表現在:政府在分權過程中逐步“創造”出一個金融市場;通過強制性行政手段,替代一部分尚不發育的或殘缺不全、運作失效的金融市場機制;通過直接或間接地參與金融企業的治理結構、決策經營運作等手段,組織金融市場和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
政府主導的30多年中國金融改革的成果可以概括為:第一,多年來整體金融運作基本穩定且支撐經濟高速增長,使中國崛起成為全球經濟發展的一個歷史性奇跡;第二,促進中國成為世界上當之無愧的金融大國,有將近4萬億美元外匯儲備,有“中國金融資産亞洲第二”和“中國家庭財富總額全球排名第三”之稱,有高達52%的全社會總儲蓄率和20%左右的家庭儲蓄率等重要資源。
但是,隨著經濟發展的變化和體制改革的深入,金融體系至今仍存在著一些根本性問題,如:發展的“高速低效”路徑依賴、金融體系資源配置效率低下、融資結構扭曲和直接融資體系內結構失調等。這也意味著,通過轉變政府職能來解決這些問題成為在經濟新常態下中國金融改革的主攻方向。
經濟新常態下政府在金融體系中的作用
經濟新常態下,政府作用於金融體系的機制和內容至少有以下方面:
首先,執行貨幣發行、幣值穩定和金融穩定等國家金融管理和宏觀經濟調節職能。政府(一般由中央銀行執行)的作用主要是通過運用各種金融宏觀調控手段和貨幣政策工具等保持幣值穩定和金融穩定,它是在現代經濟中國家的宏觀經濟調節手段之一。在經濟新常態下,通過及時監控經濟運作狀況,實行靈活且適度的貨幣供給,發揮宏觀經濟穩定器作用,有效應對經濟蕭條和推動就業,抑制經濟的過度繁榮和應對通貨膨脹,防止金融動蕩和維護金融安全。
第二,完善金融基礎設施和金融法治建設。金融基礎設施是經濟社會中的“軟”設施,它屬於公共品範疇,主要包括:法律基礎實施、資訊和公司治理基礎設施以及流動性基礎設施等。金融基礎設施的效率是金融系統服務實體經濟效率的上限,金融基礎設施安全是中國金融安全的最根本保障。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方略,新常態下實現金融法治和金融改革決策相銜接,是充分體現有效政府的舉措之一。
第三,政府金融規制改革和金融規則相協調。金融規則的公共規制一般由各國立法機構和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等多個部門以多個層級的形式來共同實施,並以法律、法規、條例、規章等正式規則來表現,對金融業的規制在深度和廣度上都是其他行業所不及的;中國經濟和金融正處於轉型過程中,法律規則體系“不完備性”使得金融規則體系的形成路徑往往是由政府及其金融專業部門主導,這意味著政府實施的金融規則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整個社會的金融效率。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實際上包含重要金融規則制定和金融規則執行與監督兩部分的工作內容,在新常態下推動政府金融規制改革是中國下一步金融改革的重點之一,涉及的內容包括:統一政府金融規制機構的設置、政府內部立規與執行機制相互分離、政府金融規制制定過程的流程化設計(社會參與與評估機制)等。
我國政府金融規則體系已經形成了貨幣規則、金融監管規則、金融組織規則和金融市場交易規則等四個層次約4000項的複雜系統體系,這是中國“漸進式”改革過程中政府行政性分權與金融分權逐步形成的;從其內部構成來看,不同規則之間專業要求的差異性所造成的摩擦和衝突是極有可能的,單單依靠現有“一行三會”內部系統是難於協調的。因此,金融工作的內部協調是新常態下政府的重要職責。
第四,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對於現代社會秩序來説,金融規則體系由法律和法規來規範是主要特徵之一,但這一規則體系的執行與遵守取決於多方面因素,如:監管機構的能力與水準、監管機構之間權責的合理劃分和監管體系的完備性、司法機關及時和有效的介入,以及金融規則自身的合理性等。其中,金融規則自身的合理性是首要決定因素,金融監管是實現金融規制的重要手段和工具,高效運作的金融監管是實現金融規制根本目的的必要手段。
當前,金融業態發生了重大變化,如:網際網路金融、金融資訊安全、區域金融和構建全球金融新秩序等,政府應通過各種有效手段或相應的機制設計對中國金融市場體系中微觀主體不能夠“提供”或“生産”的部分進行必要的補充。
第五,構建社會信用體系與推動中國徵信業發展。信用既是金融業生存的根基,又是金融業持續發展的基礎;為彌補中國轉型經濟中的企業信用與個人信用制度建設滯後,解決企業與個人的信用報告(“信號顯示”)作用不明顯等問題,政府應通過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和信用資訊共用交換平臺等措施,開展信用資訊共用、整合和服務的資訊化基礎設施,依法保護企業和個人資訊安全,為完善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和金融機構開展金融服務(特別是小微金融)提供基礎和支援。
經濟新常態下,為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和企業融資成本高等問題,在完善國家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和金融業統一徵信平臺的基礎上,政府應通過必要的手段培育徵信業的發展,構建中國特色的徵信體系,逐步把握國際評級的“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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