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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併獲原土地房屋免契稅(政策解讀)

  • 發佈時間:2015-04-14 00:00: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  李麗輝  吳秋余  責任編輯:羅伯特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改制、公司合併與分立、企業破産、資産劃轉、債權轉股權等情形,可享受相應的契稅減免政策。這一規定帶來了哪些稅收政策變化,又將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發揮怎樣的作用?記者採訪了相關部門和專家。

  企業原投資主體持股超75%,事業單位原投資主體持股超50%,即可免契稅

  通知規定,企業整體改制時,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的公司中所持股份比例超過75%的,且改制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則改制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時,可以免征契稅。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則改制後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可以免征契稅。

  對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則合併後公司承受原合併各方土地、房屋權屬時,可以免征契稅;公司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此外,企業實施破産時,債權人(包括破産企業職工)承受破産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非債權人承受破産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符合相關規定也可以享受相應的契稅減免。

  改制重組稅收政策更為寬鬆,企事業稅收負擔進一步減輕

  “總的來看,通知發佈後,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稅收政策更為寬鬆,稅收負擔進一步減輕。”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

  這位負責人介紹,新規定在統一各類企業改制重組的契稅優惠政策的同時,放寬了企業整體改制契稅免稅條件,適當調整了事業單位改制免稅條件。這便於企業根據自身業務發展、資金狀況等靈活選擇組織形式,有利於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和創造力。

  同時,新規定不再按企業所有制形式設置契稅減免政策,凡是依照我國法律法規設定並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企業、公司都適用同樣的稅收優惠。對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也不再區分原投資主體是否變化,只要原投資主體存續且在改制後企業中持股50%以上即可享受免稅。這有利於減輕企業事業單位改制負擔,引導和激勵企事業單位根據經濟發展要求及市場變化進行改制重組,也為社會資本投資公益事業創造了更好的條件。

  “這次契稅政策調整,將有利於促進企業優化資本結構、組織形式以及經營管理模式,從而激發企業活力,提高市場競爭力。”這位負責人表示,改制重組對於促進國有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益行業、推動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

  多項優惠政策支援改制重組,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在我國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大背景下,對於改革重組的稅收支援,將有利於不同經濟主體之間優勢互補,促進整體經濟競爭力和活力的增強。”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白景明認為。

  今年以來,為鼓勵支援兼併重組,國家先後出臺多項稅收優惠政策。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企業進行股權收購和資産收購時,享受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的條件放寬;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再次發出通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除房地産開發企業外,符合條件的企業改制重組可免繳3年土地增值稅。

  不斷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優化兼併重組的市場環境意義重大,能夠有效減輕資産重組各方的負擔,對當前正在推進的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具有重要的政策支援作用。

  “我國一些老企業和事業單位,雖然在目前的經濟大環境下,發展面臨一定困難,但其擁有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産,恰恰是重要的市場資源。通過兼併重組,引入新的資金和技術,盤活存量資源,可以給企事業單位的發展帶來活力。”白景明認為,土地房屋等資源在兼併重組評估時動輒上億元,3%—5%的契稅是企業兼併重組的一個重要負擔,現在負擔減輕了,企事業單位更具有了改制重組的積極性,能夠更好地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使經濟發展更具活力。

  《 人民日報 》( 2015年04月14日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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