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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急令追殺同業違規:直指城商行

  • 發佈時間:2014-10-19 01:52:54  來源:蘭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監管與銀行之間對於在銀行同業業務上,就像一場貓與老鼠的鬥法,而作為主管的銀監會,正在進行新一輪的絞殺。記者從業內獲悉,近日銀監會向各地銀監局和商業銀行下達了《關於開展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業新規執行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下稱《通知》),主要係針對127號、140號文件落實情況的專項檢查。《通知》措辭嚴厲,要求對同業業務逐筆對賬等,並要求各商業銀行在本月24日前遞交自查報告。有銀行業人士對記者表示,大型國有銀行和股份制銀行基本上已按規執行,檢查可能對目前在同業業務上相對激進的城商行殺傷力較大。南都記者陳穎實習生黃可韻

  追殺同業違規:言辭特別嚴厲

  去年以來,同業業務成為監管部門盯得最緊的銀行業務。而自今年5月份以來,銀監會更是針對銀行同業業務連續出臺了127號文、140號文、178號文三份監管文件。

  “對同業的整頓和監管將是今年銀監部門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一位靠近監管的人士曾對記者表示,經過過去幾年的膨脹,銀行同業業務埋藏了巨大的系統性信用風險隱患,監管行動已經非常緊迫。

  而昨日,記者從業內獲悉,在接二連三齣臺文件堵殺同業業務之後,近期一場同業監管檢查正在悄然開展。有銀行業內人士告訴記者,近日,銀監會向各地銀監局、各商業銀行機構發佈《關於開展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業新規執行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

  “實際內容就是檢查對此前幾份文件執行情況,但是言辭特別嚴厲。”廣州一家股份制銀行同業業務工作人士告訴記者,文件分段要求對照127號文以及140號文對同業展開各項檢查。

  從文件內容看,“127號文”規範了同業業務的分類和核算標準,通過限制“非標”資産買入返售和第三方隱形擔保的方式,規範同業業務交易結構;通過期限和集中度的限制,迫使同業業務回歸流動性管理的業務本質;明確“實質大於形式”的監管思路,要求金融機構按照業務結構和風險實質進行風險資本計提和會計核算。“140號文”則從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機構專營管理模式的要求出發,規範行內同業業務管理架構,要求統一劃歸總行運營和管理,不得授權分行開展同業業務。“178號文”總體延續了此前監管“上收同業業務許可權”的思路,明確提出“存款銀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得開立投融資性同業結算賬戶,不得異地開立同業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應為二級分行以上營業機構,支行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得作為投融資性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行,也不能跨地區(跨縣市)。”

  “繞道”、“創新”全部打死

  記者從獲得的《通知》看到,文件還列舉了相關的14部相關法律法規,覆蓋票據、資本計提、理財、信貸資産轉讓和公同業專營公司治理等,在監管方式上,銀監會全國統一自查口徑和範圍,分局直接轉發總會的自查要求,自查要求對同業業務進行逐筆對賬,自查發現的問題要立即整改,違規問題要嚴肅進行內部問責。範圍上,要求銀監地方部門對五大行、股份制銀行以及城商行要求全覆蓋檢查,非抽查。

  “給的時間太短,我們正在緊急準備材料。”上述股份制銀行同業業務部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只給了銀行10天左右的時間,必須提交材料。記者獲悉,《通知》規定的專項檢查範圍為2014年5月17日-9月30日新發生和截至9月30日有餘額的同業業務,必要時可上溯或下延。各家商業銀行需要在10月24日前將自查報告報送對口監管部門、銀監局、銀監分局。

  針對專項檢查通知,有市場人士認為,這標誌著監管部門對於銀行同業業務更加嚴格的監管時代的到來。圓石金融研究院研究員孫海波評論稱,從檢查範圍和要求來看,之前市場流行的所謂“繞道”和“創新”基本全部打死,按照“實質重於形式”核查所有細節項目。

  不過,一家大型股份銀行同業業務部門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由於是針對上述兩份文件的監管,因此實際上,對於大型銀行的影響並不大。

  對此,一家同業業務發展較大的銀行同業業務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國有銀行、被盯得緊的大型股份制銀行在同業業務上已經比較謹慎,基本對照此前的文件開展工作,國有銀行更是基本上回歸到了資金業務的本質,項目操作越來越少。“所以出臺文件,肯定説明目前部分銀行沒有遵守仍存在問題。”上述同業人員告訴記者,就在此前7月份監管層對此進行了一輪調研,專項檢查要求全面鋪開肯定是監管注意到部分銀行仍存在違規行為,同業套利仍存在。

  專項檢查直指城商行

  業內人士稱,目前部分城商行還在操作的同業模式主要是“委託定向投資”和“T+D模式”這兩種。其中,委託定向投資模式對於委託行,計入應收款項類投資,不佔用信貸額度,不會加大存貸比壓力,也不會提升撥備計提的要求。而受託行只發揮通道作用,屬於表外業務,不佔用資本不承擔風險。而T+D模式的關鍵是出資銀行即期轉讓受益權,授信銀行延期支付,通過受益權買斷實現風險和收益轉移,因為此模式中並未出現127號文所禁止的“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這也成為部分銀行在新規之後的“新發明”。“相較而言,估計城商行在專項檢查中風險暴露的可能性較大。”有業內人士對此表示。

  不過,儘管《通知》措詞嚴格,且由銀監會對自查給予具體的統一口徑。但有業內人士也指出,《通知》仍有部分內容沒有厘清,如同業業務雙方,由誰向誰發起主動對賬;同業代付是否為委託行和受託行進行對賬;後來部分銀行“同業代付”的變異産品是否也納入其中等問題並沒有做出清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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