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8月16日訊 昨日,信託法專家,瑞銀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王昊攜最新力作《家庭財富保衛攻》做客頭條財經聯合中國網財經共同舉辦的“金融讀書匯”欄目,詳解中國家庭守住財富,實現財富有序傳承的秘訣。
對於離婚時股票如何分割,王昊在訪談中表示,夫妻一方婚前購買股票,若沒有人為進行買賣操作使其增值,則離婚時不用分割;若進行買賣操作,法院會針對增長出來的價值進行分割。
王昊在訪談中還表示,雖然保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稅務規劃的作用,但也僅涉及到部分所得稅和遺産稅,並不是任何時候任何保險都有這種作用。
以下為訪談實錄:
中國網財經:歡迎信託法專家,瑞銀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王昊律師做客今日頭條金融讀書匯欄目。作為奮戰在第一線的中國私人財富管理專家,《家庭財富保衛攻略》一書中的案例肯定來源您的日常工作中,那麼在您匯總歸類並點評的過程中,有什麼新的心得體會可以與我們分享嗎?
王昊:根據貝恩公司和招商銀行聯合發佈的《2019中國私人財富報告》顯示,2018年末,中國高凈值人群數量已經達到197萬,而且這一規模會持續增長,預計2019年將突破200萬大關。
隨著年齡增長,客戶訴求已慢慢從如何掙更多得錢,變為如何保障財富安全,如何穩妥地將辛辛苦苦創造的財富傳給下一代。因此我們團隊目前接到的各類諮詢和接觸到的客戶困惑,基本上都是圍繞這個方面的。
習慣了挑選不同項目,捕捉各類投資機會的客戶,突然發現有了錢以後,還有一大堆的麻煩在等著自己:婚變問題,複雜家庭關係帶來的財富分配的不確定性,境外投資的稅務與繼承問題等等。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特別是如何預防相關的風險,是特別需要普及的一件事情。目前各種説法魚龍混雜,客戶很可能被誤導。我在這本書裏挑選了客戶最關注的一些問題,從案例分析的角度,給出一些客觀中立的建議。
中國網財經:很多人認為,《夫妻忠誠協議》可以成為自己婚姻的保障,但這種方式真的可以幫助我們嗎?《夫妻忠誠協議》什麼情況下才有效?
王昊:我們可以用一句簡單的話來概括:在不違反法律精神的前提下才會有效。
具體説來,我們需要通過舉例子來説明,就是我們在書裏提到過的那些。首先得有個大前提,就是需要把協議內容落實在書面上,並且不能出現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之後,就要看具體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能夠在《婚姻法》等相關法律之中找到依據。
比如説,《夫妻忠誠協議》規定,如果一方出軌,另一方需要凈身出戶,那麼和《婚姻法》的規定並不違背,因為婚姻法裏也規定了,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以及婚前財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種協議的內容就是有效的。
再比如説,如果協議規定,一方出軌,就需要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精神損失費等費用,那麼情況就比較複雜了。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出現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幾種情況,並因此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可以提出賠償,如果過錯方的問題不屬於上述範疇,那麼就算在《夫妻忠誠協議》裏寫得再明確,也不會生效。
中國網財經:為了保護自己的資産不被分割,很多人都會在離婚前早早行動,轉移自己的資産。常見的隱藏、轉移財産的方式都有哪些?該如何避免和防範財産被轉移呢?如果夫妻一方在鬧離婚時購買了大額保單,這算不算隱藏轉移財産呢?
王昊:隱藏和轉移財産的方式,主要有轉贈他人、境外轉移、離岸信託、婚前協議、購買鉅額人身保險,另外還有一些其他手段。
而如果是結婚之後,把對方或者夫妻雙方的錢給轉移走,那麼採取的手段並不是很多,通常會採用取出資金轉移到其他銀行賬戶上的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除非有法律規定,否則商業銀行有權拒絕其他人的查詢,所以配偶和律師都無權查詢轉移者,這就給調查取證帶來了很大困難。
另外一種方式,是夫妻一方擅自取出存款,然後轉存到他人名下的銀行賬目,並謊稱“錢已花完”。這種情況下,法院並不會相信短期內就能花完一大筆前的説法,而是會依照“有罪推論”的基本方式,如果轉移者無法證明自己的確切開銷,就會被認為存在轉移。
另外,對於房産也可以採取類似方式,例如一方在離婚之前瞞著對方購買房産,就不會被判屬於離婚需要分割的範圍。另一種方式則是,在結婚期間,用別人的名義買房,離婚之後再過戶到自己名下。
對此的應對方法,就只能是提高警惕,一旦發現對方存在某些反常的行為,就要查詢自己的銀行存款、匯款記錄,或者是信用卡的刷卡記錄,並且注意對方的情況,以及家庭日常開銷等等,一旦發現對方存在轉移、隱匿財産的情況,就要及時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至於購買大額保單的問題,需要充分考慮是否動用了夫妻共同財産,是否雙方一致同意,被保人受益人都是誰等問題,在法庭上,大多數情況下,會被認為是侵犯對方權益,並不會被認為是私自隱藏、轉移資産。
中國網財經:中國投資股票市場的人越來越多,但股票是帶有濃重個人投資概念的財産,一旦離婚,是否會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産進行分割?如果離婚時股票被視為財産,又該如何分割呢?
王昊:這個問題需要先明確一個概念,就是“自然增值”。夫妻一方的財産,在自然增值的前提下,會算作個人財産。所謂自然增值,就是沒有人為因素,沒有為了增值而付出的時間、精力等貢獻。而一旦有了人為因素,例如交易買賣,那麼增值部分就會算作共同財産。
比如説,結婚之前,其中一方購買了股票,任由其自然增值,沒有人在其中進行操作,那麼這部分就屬於個人財産,離婚時不用分割。
而如果進行了買賣等操作,讓本金部分增值不少,那麼這部分就不屬於自然增值,法院會針對增長出來的價值進行分割。
另外,實際操作中,還會出現這種情況:持有股票的一方,在離婚官司進行的時候,私自賣出了所有的股票,於是就沒有了股票怎麼分的問題,而是換成了夫妻共同財産被一方單方面處理的問題,另一方需要重新起訴。
中國網財經:上市公司高管離婚有可能面臨著“天價的分手費”,這個時候離婚就不只是一個人或一個家庭的事情,那麼上市公司高管的婚姻問題,是如何影響企業的發展前途的呢?如何避免或降低高管離婚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王昊:這個問題要從兩個方面去看待。
第一是,上市公司的高管、老總這類人,手頭擁有什麼?第二個問題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有哪些東西會被算在夫妻共同財産的範圍,從而被分割。
看清楚了這兩個問題,就會比較容易明白,上市公司高管離婚,會對企業的發展造成怎樣的影響。
想要降低這種影響,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
第一,在婚姻問題上慎重選擇,從一開始就儘量避免婚變;第二,和婚姻伴侶妥善分配創業期間的角色,可以考慮簽訂婚前婚後財産協議;第三,精心安排公司股權結構,例如通過離岸信託來持有控股公司股權;最後,實在萬不得已終究離婚,應該主動找對方溝通,妥善解決財産分配問題,避免對方因為惱怒生氣而做出更激烈的舉動。總之,不管是婚姻還是公司,都需要未雨綢繆,用心經營。
中國網財經:隨著經濟的發展,如何配置家庭資産成為了大家重點關注的問題,一個家庭應該如何配置自己的保險?家庭保險規劃中存在哪些常見的誤區嗎?
王昊:家庭如何配置保險,首先要理清自己的財務目標,其次是了解當前的財務狀況,最後是在不同的家庭生命週期,隨時根據理財要務的變更來調整保險配置。之後,就可以從五個要點來分別進行分析:第一是“保什麼”,也就是要保疾病還是意外,是教育還是養老;第二是保障誰,也就是被保險人是誰;第三是保多久,比如是保終身還是保定期,或者是兼顧兩者;第四是保多少,也就是風險保額是多少;最後就是交多少錢,也就是對於保費的預算。
家庭保險規劃中,經常存在這些誤區:
第一是過分看重收益,輕視保障。保險的最大作用,是一旦面臨意外的情況,能夠給人們提供一份保障,由於意外的發生永遠是人們預測不到的,所以這時候就更顯得保險的重要性。如果本末倒置,追求收益,就失去了保險的意義。
第二是重孩子輕大人。很多家長的想法是“把最好的留給孩子”,但是在保險這方面,優先保障大人,其實是更重要的事情。只有大人有了保障,才能繼續工作,賺錢養家,並且讓孩子獲得保障。如果説大人的保障有很大一部分來自保險和工作,那麼孩子的保障,則全部來自父母。
中國網財經:很多高凈值人士在配置保險時都會考慮稅務問題,而且有很多保險産品也大力宣傳可以規避稅務風險,保險真的可以用來做稅務籌劃嗎?
王昊:我們只能説,保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稅務規劃的作用,並不是任何時候任何保險都有這種作用。
首先,一些保險公司或者理財顧問所謂的“保險産品具有節稅功能”,這種稅一般指的是所得稅、遺産稅。在實際操作中,壽險保單的保險金,比如年金、分紅、身故保險金等,一般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而遺産稅方面,由於我國目前還沒有遺産稅這一項內容,因此也不用交稅。
從這個角度來説,保險確實有一定的避稅功能。
不過,利用保險來刻意避稅,是存在一定爭議的。比如説,1998年,國稅局就曾指出,對於在保期內未出險的被保險人來説,投保後保險的利息部分,應該徵收個人所得稅。另外,2008年保監會也曾要求,“各人身保險公司在保險産品稅收宣傳過程中應對當地保險産品收益的稅收情況進行如實告知,不得進行類似收益免稅的誤導性宣傳。”
所以,保險避稅固然是客觀存在的,但是也有著很大的不確定性。
中國網財經:什麼是家族信託?家族信託在家族財富傳承中到底起什麼作用?設立家族信託後,就可以一勞永逸了嗎?
王昊:用專業的術語來説,所謂家族信託,就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契約,委託人把自己持有的各種財産,其所有權轉讓給受託人,受託人來保管它們,並且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投資管理,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制定受益和分配規則,分配給受益人,其目的是實現家庭財富管理、傳承和保護。如果用通俗的話來説,家族信託就是一把幫你擋風遮雨的保護傘,當你把財産放入後,就隔離了各種風險。
家族信託的作用,主要是提供一種保護機制,讓家族財富避免不確定性的衝擊,比如子女爭奪家産,婚變、意外死亡等等,讓財富能夠更好地傳承下去。
但是設立家族信託之後,也不是可以一勞永逸的,之後還有不少新的問題在等著人們去解決。再比如説,有些家族信託的設立,委託人對於信託的控制過強,有些信託的設立初衷就是為了將夫妻共同財産據為己有,有些信託的設立,就是為了避債。這些情況下的家族信託,法院往往是會將其擊穿的。
除此之外,信託保護人與受益人之間發生衝突,委託人去世之後有人想修改信託條款,受益人過早知道自己的身份帶來的後果等等,都是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
真正對家族傳承感興趣的客戶,一定要注意所謂標準化的家族信託是無法解決複雜的個性化需求的。另外家族信託設立後,要定期回顧,調整,與受託人溝通家族內部的情況。隨著家族信託的數量越來越多,信託訴訟也會在所難免。如何保護自己家族的利益,如何對抗不稱職的受託人也是一門大學問。
中國網財經:現實生活中,很多家長都抱著“家裏的房産早晚都是你的”的心態,不太會提早規劃房産的繼承問題,但是不同的過戶方式涉及到的費用是不同的。那麼面對房産過戶,選擇哪種方式更划算呢?
王昊:房産過戶主要有三種方式:繼承、贈與,還有買賣。
究竟哪一種方式更划算,那就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畢竟,房産過戶的方式只有這三種,但是現實生活中,不同的家庭所面臨的情況,可能是千姿百態的,對於不同的家庭來説,所謂划算,的判定標準是不一樣的。
很多人會覺得,選擇贈與的方式會很不錯,無論是流程上還是費用上,都顯得很經濟。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贈與房産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和土地稅,不過,卻需要按照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繳納3%~5%的契稅和0.05%的印花稅,此外還有房屋評估費和公證費等。
如果採用繼承過戶的方式,那麼和贈與的情況比較相似,另外還會少交一份契稅,比如説,一套市場價格300萬元的房子,可以少交9萬元的契稅。不過,這種方式只有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後才可以操作,並且如果繼承人比較多,還會涉及到繼承人爭奪房屋産權的問題。
最後就是買賣房産的稅費,計算起來比較複雜,不僅受到房屋面積、是否首套房産等限制,而且需要按照最高標準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契稅等。另外,居住年限對於交稅水準影響很大。
在選擇房産過戶方式的時候,就需要根據自己家庭的實際情況,來選擇更划算的一種。
另外給到子女的房産,父母也會擔心未來子女婚變的風險,因此不論是用何種方式給,除了要考慮稅務成本外,如何能保證孩子離婚後不會被兒媳或女婿分走,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中國網財經:“要挾”父母畫押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嗎?遺囑人在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時需要注意些什麼呢?
王昊:要挾父母畫押的遺囑,由於違背了當事人的意願,所以沒有法律效力,法院是會不承認的。婚姻法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教育撫養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該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可免除,也不能要挾或追加任何條件。
如果想要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就需要注意下面這些問題:
首先,遺囑中被繼承的財産必須是個人財産。如果是其他財産,例如夫妻共同財産、公司財産、國家財産等,那麼遺囑就會不成立。
其次,要注意《繼承法》對各種類型遺囑的要求,根據要求的流程,來立一份符合規範的遺囑,這樣才具有法律效力。
再次,注意遺囑人所享有的權利,包括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如果沒有強制立遺囑等情況存在,那麼最後一份遺囑的作用要大於前幾份,當多份遺囑的內容相互衝突時,要以最後一份為準。
最後,遺囑內容一定要反應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能出現要挾畫押、強迫立遺囑等情況,否則是會被視為無效的。
(責任編輯:楊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