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2日訊(記者 郭偉瑩) 一年一度的全國“兩會”即將拉開帷幕。中國網財經記者今日獲悉,全國人大代表、湖南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精算研究所所長張琳帶來多份議案。其中,一份議案聚焦健全和完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張琳表示,到2021年底,全國開展長期護理保險試點的城市共49個。但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參保對象各不相同;保障範圍界限有待清晰;資金統籌、待遇支付標準亟待規範;護理服務供給能力建設滯後。
基於此,張琳提出以下建議。第一,健全覆蓋全民的獨立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第二,建立統一制度標準和管理規範;第三,提高護理服務供給能力和水準;第四,完善不同部門涉老資金政策銜接;第五,建立稅優型商業長期護理保險;第六,建立獨立運作長期護理保險資訊管理系統。
保障範圍界限有待清晰 資金統籌、待遇支付標準亟待規範
張琳表示,我國于2016年開始在15個地區先後開展長期護理險的試點工作,到2021年底,全國開展長期護理保險試點的城市一共49個。積累了不少成功的經驗,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而目前長期護理保險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參保對象各不相同。不同的長期護理保險試點城市覆蓋人群不同,大部門試點城市的參保對像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極個別城市覆蓋了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或者城鄉居民的兩種。
第二,保障範圍界限有待清晰。國家政策中對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定位是為長期失能人員的基本生活照料和與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提供資金或服務保障,即以保障基本生活照料為主,以保障醫療護理為輔,這也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對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概念界定。但實際試點中,有些地方存在“主次顛倒”的情況。同時,長期護理保險保障範圍缺乏全國統一標準。各試點地區護理項目內容差距較大,全國層面沒有建立具體清單,判定標準也不清晰,使得保障範圍界定不一致。
第三,資金統籌、待遇支付標準亟待規範。各試點城市標準措施差異較大。資金籌集方面,有的以上年度工資為參考,有的以上年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為參考;有的定額籌資,有的按比例籌資;有的以地方財政補貼為主,有的從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基金劃撥等等。待遇支付標準方面,各地報銷待遇不盡相同,居家護理每天支付額度高的100元,低的20元;養老機構護理每天支付額度高的105元,低的25元,二級綜合醫療機構護理最高260元/天/床,導致政策實施效果混亂。有的試點城市存在對於養老機構護理服務報銷額度比居家護理多的情況,這會造成護理等級相同但接受服務方式不同的人,待遇保障水準不同,也會影響我國主張以居家養老、居家護理為主的養老模式。
第四,護理服務供給能力建設滯後。護理服務體系建設薄弱。就與養老機構開展簽約合作的醫療衛生機構而言,二三級醫院大多依靠原有業務就能獲得較高收入,向養老機構提供醫療護理服務的內在動力不足,基層醫療機構儘管有提供護理服務的意願,但面臨服務收費標準不明確、薪酬分配製度改革不到位、藥物目錄過窄等制約因素,尚不能積極主動、切實有效提供護理服務,農村養老機構的運作則更為艱難。護理服務人員緊缺。試點城市普遍存在招人難,流失嚴重,且護工多為兼職人員,工資待遇低,專業性不強,服務能力較弱等問題,護理服務品質亟待提高。由於長期護理保險的籌資能力不高,難以吸引社會人員從事護理工作。相關調查顯示,有的試點地區護理人員中,90%的只有初中或小學文化水準;多數地區護理人員中45歲至59歲的佔75%,年齡偏大。
健全覆蓋全民的獨立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基於此,全國人大代表、湖南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精算研究所所長張琳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第一,健全覆蓋全民的獨立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長期護理保險應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框架中的一個獨立險種,應堅持社會保險互助共濟的原則,個人、單位和政府均應承擔籌資責任,應儘快實現長期護理保險城鎮職工全覆蓋,加快覆蓋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另一方面應建立穩定可持續的基金來源渠道,探索通過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賬戶結構,將個人賬戶中一定比例的資金轉變成長期護理保險基金等方式,減輕醫保基金壓力;制定優惠政策,吸引社會資金,鼓勵社會組織的廣泛參與,拓展籌資渠道,提升長護險服務能力。
第二,建立統一制度標準和管理規範。在前期各試點城市保障範圍、相關標準及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形成全國統一的評估標準體系,優化失能等級評定、護理需求評估、護理保障項目等方面的標準,按失能程度或護理等級進行支付。不論是機構養老或家庭養老,同等失能程度或護理等級實行統一支付標準;二是建立國家層面的基本護理保障清單。各地區可根據資金籌集情況,按照可持續發展、保基本的要求來確定當地的保障清單,並堅持以生活照料保障為主。 三是建立全國統一的待遇支付政策框架體系。 在支付範圍上,根據長期護理保險的保障範圍制定統一基礎支付範圍,厘清不同制度支付邊界。在支付形式上,應以服務給付為主,現金給付為輔,在支付標準上,適度向居家和社區傾斜,引導保障對象優先利用居家和社區護理服務。同時規定個人支付比例,體現社會保險的個人責任。
第三,提高護理服務供給能力和水準。一方面,深入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規範護理服務價格標準,加快薪酬制度改革,引導和鼓勵更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護理服務。在失能評估、業務經辦、照護服務等方面提供大量就業崗位,吸收城鎮化就業人員和産業結構調整中再就業人員,加強對護理人員的培訓,每年培訓每年考核使之成為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完善不同部門涉老資金政策銜接。民政部應研究低保低收入老人的福利、重殘人員護理補貼、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等各類涉老資金與長期護理保險的政策銜接,既要避免重復享受,又要使相關人群有相應的政策保障。護理院等醫療機構需厘清基本醫療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均可覆蓋的老年護理床位的支付邊界。
第五,建立稅優型商業長期護理保險。商業保險機構在參與經辦管理中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可發揮其風險評估的專業優勢,建立稅收優惠型商業長期護理保險,與社會保險形成互補機制,滿足群眾多元化的需求,可以促進保險公司與相關醫療、護理機構合作,降低護理成本。
第六,建立獨立運作長期護理保險資訊管理系統。加快完善資訊化管理系統,通過資訊化手段加強對制度全流程的監督管理,實現管理、評估、經辦、護理不同機構間資訊平臺的互聯互通,實現從參保到結算一體化服務。建立適應居家到府服務的資訊化監管系統。
(責任編輯:孟茜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