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2月11日發佈的消息顯示,2月4日,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印發施行《關於公用事業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下稱《指南》),細化了公用事業領域壟斷行為認定規則,為公用事業領域反壟斷執法和經營者合規提供更為明確、清晰的指引,旨在預防和制止公用事業領域壟斷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指南》共七章50條,規定了總則、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公平競爭審查與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法律責任的適用和附則等七方面內容。
關於公用事業領域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指南》規定,可以結合公用事業領域存在自然壟斷環節和特許經營模式等進行分析,並將“公用事業經營者控制提供相關商品的物理網路或其他關鍵基礎設施的能力”作為重點考慮因素。
關於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認定,《指南》明確,考慮到居民用水電氣熱等價格普遍實施政府定價,對於與價格有關的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均明確為針對執行政府依法制定的價格和收費標準之外的商品或服務。
《指南》還對瓶裝液化氣等行業出現較多的壟斷協議行為,以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行業出現較多的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條件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進一步細化表現形式。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事業領域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行業,近年來壟斷行為較為多發,公用事業經營者容易將其壟斷優勢向上下游競爭性環節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競爭性環節市場競爭。《指南》系統總結執法經驗,不僅有利於增強反壟斷執法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而且有助於健全公用事業領域反壟斷監管長效機制。在公用事業這個核心環節精準施策,有利於促進公用事業持續規範健康發展。”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鄧志松在接受上海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指南》還規定,在公用事業領域,經營者通過收購物理網路或其他關鍵基礎設施資産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一般會構成經營者集中。
為防止經營者利用壟斷優勢向上下游競爭性環節延伸,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將重點關注自然壟斷環節公用事業經營者實施的經營者集中,特別是自然壟斷環節公用事業經營者與競爭性環節經營者之間的集中。
《指南》還鼓勵和支援公用事業經營者加強反壟斷合規建設,建立健全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有效識別潛在反壟斷法律風險,並採取相應的預防和處置措施。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