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1月14日消息,為繼續支援居民改善住房條件,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發佈《關於延續實施支援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明確,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於或等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佔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這一舉措既能直接降低改善型購房者的換房成本、緩解其現金流壓力,又能有效激活‘賣舊買新’的置換鏈條,促進一二手住房市場聯動,優化房源供給結構。同時,政策的延續,也為市場提供了穩定預期,是推動房地産行業從增量開發向存量更新轉型的精準調控手段。”陜西巨豐投資資訊有限責任公司高級投資顧問于曉明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上海易居房地産研究院副院長嚴躍進向記者表示,《公告》內容既體現了政策對住房改善和置換需求的一如既往地支援,也體現了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同時,該政策彰顯了稅費政策對住房市場尤其是住房改善的支援。
《公告》所稱現住房轉讓金額為該房屋轉讓的市場成交價格。新購住房為新房的,購房金額為納稅人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中註明的成交價格;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購房金額為房屋的成交價格。
享受《公告》規定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納稅人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一城市範圍內。同一城市範圍是指同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全部行政區劃範圍。二是,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稅人與新購住房之間須直接相關,應為新購住房産權人或産權人之一。
同時,《公告》明確,符合退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辦理退稅。
《公告》顯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與稅務部門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將本地區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等資訊(含撤銷備案資訊)實時共用至當地稅務部門;暫未實現資訊實時共用的地區,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確保稅務部門及時獲取審核退稅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備案資訊。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