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6月4日訊 持牌消金再次收到百萬級罰單。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披露的行政處罰資訊顯示,北京陽光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陽光消費金融”)因多項違規被處以140萬元罰款。
罰單顯示, 陽光消費金融具體違規事由包括:合作模式存在不足且合作業務管控不到位;未能自主計算授信額度及貸款定價;貸後管理有效性不足;以及合作機構管理不到位。
天眼查顯示,陽光消費金融成立於2020年,當前註冊資本10億元,大股東為光大銀行,持股60%。
針對本次監管處罰,中國網財經記者聯繫陽光消費金融進行採訪,其表示:“公司高度重視此次監管檢查整改工作,在檢查開始後立即啟動整改工作,堅持立查立改,邊查邊改。截至目前,大部分整改工作已盡完成。”
在素喜智研高級研究員蘇筱芮看來,在貸款風控盡調環節,監管部門多次強調不得將核心風控進行外包。此次陽光消費金融受罰事由明確指向“未自主計算授信額度及貸款定價”,這需要引起持牌消金公司高度重視。“持牌消費金融公司須嚴格遵循監管要求,在助貸合作協議中明確權責邊界,確保授信、定價等核心環節自主決策,而非依賴第三方機構執行。”
博通諮詢資深分析師王蓬博同樣表示,從具體處罰原因來看,持牌消金與助貸公司等機構合作時,若自身不把控授信額度計算與貸款定價,極有可能致使核心風控環節實質外包,違背了監管不得外包關鍵風控業務的要求,也反映出公司內部在貸前、貸中、貸後全流程管理的失控。
值得一提的是,鋻於部分消費金融公司高度依賴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風險兜底,不利於提升自主風控能力,而且間接抬高貸款綜合利費水準,2024年起實施的《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明確要求銀行、持牌消金機構擔保增信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餘額的50%。
就自營業務、助貸業務在公司業務中的佔比,中國網財經向陽光消費金融進行詢問,陽光消費金融未透露相關數據,但表示“按照監管要求妥善推進結構轉型,業務佈局既注重與優質機構的合作,也在持續強化自主能力建設。”
“過度倚重外部助貸的金融機構,更容易受到監管、市場波動影響,需要儘早加大自營業務比例、打造自營業務核心競爭力以抵禦外部風險。”蘇筱芮表示。
數據顯示,2020-2022年陽光消費金融凈利潤分別為-0.96億元、1.08億元、1.35億元。然而,2024年,陽光消費金融實現凈利潤0.58億元,同比大幅下降66.1%。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