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國家外匯局擬完善企業境外上市跨境資金管理
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以外幣調回的可自主結匯使用
中國人民銀行5月23日發佈消息,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日前起草了《關於境內企業境外上市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通知》),以完善並統一境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相關跨境資金管理,提升境內企業跨境融資便利化水準。
當前,我國境內企業赴境外上市存在人民幣和外幣跨境管理政策不統一等問題。
“中國證監會對境內企業赴境外上市以及H股‘全流通’的管理由審批制變為備案制後,有必要同步更新匯兌環節的資金管理政策。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實施已逾10年。經營主體反映,在登記時間要求、賬戶使用、資金匯兌等方面有待進一步提升便利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為回應市場訴求,結合前期銀行辦理境外上市登記業務試點情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共同起草了《通知》。
《通知》共二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統一本外幣管理政策;企業募集資金境內使用和外匯風險管理更為靈活便利;簡化管理程式,放寬登記時限要求;進一步規範募集資金管理。
其中,在統一本外幣管理政策方面,《通知》提出,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幣或人民幣調回,相關資金均可使用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匯出入;以人民幣調回的,還可使用境內企業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參與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體對境內股東的分紅款在境內以人民幣形式派發。
為讓企業募集資金境內使用更靈活便利,《通知》提出,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以外幣調回的可自主結匯使用;上市主體可自主選擇外匯風險管理途徑,通過銀行或券商辦理即期結售匯及套期保值交易。
《通知》簡化了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管理程式,放寬了登記時限要求。《通知》明確,除上市企業回購、境內股東增持外,將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相關登記的辦理方式,由在國家外匯局辦理調整為銀行直接辦理。
時間上,《通知》將發行上市、增發登記時限由15個工作日延長為30個工作日;將減持登記時限由減持前20個工作日調整為減持後30個工作日;放寬企業資訊變更、部分股權結構變化等登記時限要求。
為進一步規範募集資金管理,《通知》明確,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所得資金原則上應匯回境內,股東因增持匯出資金如有剩餘或交易未達成時,應及時匯回境內。此外,考慮到企業存在境外使用的合理訴求,明確如果在境外上市前已獲得發改、商務等業務主管部門批復或備案文件,也可留存境外開展境外直接投資、境外放款等業務。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