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15日訊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此修訂是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旨在推動信託行業回歸信託本源,深化改革轉型,有效防控風險,構建更加完善的信託業監管制度體系。
記者了解到,現行《辦法》制定於2007年,在規範信託公司功能定位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發揮了基礎性作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歷經18年的行業發展與變革,現行《辦法》部分條款已難以契合當下信託公司風險防範、轉型發展及有效監管的需求,與資管新規、信託業務三分類通知等近年新出臺制度的銜接也有待強化。
上述負責人表示,2025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金融監管總局《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信託業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意見》,系統謀劃了信託業發展目標和具體任務,《辦法》作為重要配套制度需對照完善、促進落實。基於此,金融監管總局對《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完善,圍繞信託公司“受託人”定位要求,對業務範圍、經營原則、股東責任、公司治理、業務規則、監管要求、風險處置安排等方面進行了全方位調整與明確。
《辦法》共8章77條。第一章總則明確立法依據、信託公司及信託業務定義、信託公司經營原則、信託財産獨立性以及監管主體;第二章機構設立與變更明確信託公司設立與變更的具體要求,並強調了股東義務,規範異地部門設置;第三章公司治理明確信託公司公司治理要求,突出信託文化、股東股權管理、關聯交易管理、委託人和受益人保護;第四章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明確信託公司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資訊披露、內外部審計等要求;第五章經營範圍和經營規則確定了信託公司業務範圍,明確信託公司信託業務、資産負債業務和其他業務的具體內容、禁止事項及經營管理要求;第六章監督管理明確準入監管、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和分級分類監管等安排,提出審慎監管、行為監管和穿透監管要求,明確問責措施;第七章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明確規定信託公司在發生風險時的風險處置安排和市場退出機制;第八章附則明確實施日期和法規解釋。
聚焦主業回歸本源,重塑業務格局
《辦法》緊密結合信託公司業務實踐,突出信託主業,對業務範圍進行了重大調整。將現行《辦法》中5項信託業務整合為資産服務信託、資産管理信託和公益慈善信託三大類,進一步明晰了信託公司立足受託人定位的核心業務範疇。
一位業內專家向記者表示,在資産服務信託領域,信託公司將充分發揮其制度優勢,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多樣化的資産服務,如財富規劃、資産託管、企業員工福利計劃等,助力實體經濟發展與居民財富管理。資産管理信託方面,信託公司需遵循資管新規要求,提升主動管理能力,為投資者提供更加專業、規範的資産管理服務,在資本市場中發揮更大作用。公益慈善信託則為社會公益事業開闢了新路徑,引導信託公司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記者注意到,《辦法》堅決貫徹“賣者盡責,買者自負;賣者失責,按責賠償”原則,明確禁止保本保收益,從根本上打破剛性兌付,推動信託行業回歸信託本源,重塑行業生態。這要求信託公司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更加注重風險揭示與投資者教育,確保投資者充分理解投資風險,實現風險與收益的合理匹配。
強化公司治理,築牢穩健發展根基
公司治理是信託公司穩健運營的基石。《辦法》從多個維度強化了信託公司的公司治理要求。
在權益保護層面,明確信託公司董事會應設立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的“委託人和受益人權益保護專門委員會”,將受益人利益置於首位,切實保障委託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這一舉措有助於提升信託公司的公信力,增強投資者對信託行業的信心。
股東行為管理方面,要求信託公司做好股東定期評估工作,及時發現並糾正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的違規行為。同時,建立舉報機制,鼓勵信託公司員工、外部審計機構等對違規行為進行監督舉報,形成全方位的監督網路,規範股東行為,防範股東不當干預公司經營。
關聯交易管理進一步強化,信託公司需制定完善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準確識別關聯方,對關聯交易進行嚴格的內部評估審批,並對資金來源與運用進行雙向核查,防止利益輸送,確保交易公平、公正、透明。
薪酬管理方面,明確信託公司應按照法定程式明確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觸發條件、適用範圍、金額、方式等內容,將薪酬與公司長期業績和風險管控緊密掛鉤,避免短期行為,激勵員工為公司的長期穩健發展貢獻力量。
此外,《辦法》強調信託公司應培育和樹立誠實守信、以義取利、穩健審慎、守正創新、依法合規的受託文化,將文化建設融入公司治理全過程,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與行業聲譽。
加強風險防控,規範業務全流程管理
風險防控是信託行業可持續發展的生命線。《辦法》督促信託公司建立以受託履職合規性管理和操作風險為重點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構建清晰的風險治理架構,完善凈資本和準備金管理機制,確保風險偏好與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信託業務全流程管理上,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賣者失責、依法賠償”原則,明確一系列禁止性規定。嚴禁保本保收益,杜絕誤導投資者的行為;嚴禁不當銷售,規範銷售流程,確保投資者適當性;嚴禁通道類業務和資金池業務,防範風險隱匿與積聚;嚴禁違規擔保,避免不合理的信用擴張;嚴禁不正當交易或者謀取不當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嚴禁挪用信託財産,保障信託財産安全。
固有業務管理也得到進一步強化。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對信託公司固有資産負債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完善註冊資本和準備金監管要求,嚴格限制固有負債業務,嚴禁對外擔保,嚴格限制從事實業投資,嚴禁向關聯方融出資金等,有效防範固有業務風險,保障公司資産品質。
同時,《辦法》明確信託公司開展業務涉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滿足有關資質要求,如開展證券承銷、資産證券化服務信託等業務還需滿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規定,促進信託公司與其他金融行業的協同發展與規範運作。
提升監管效能,完善風險處置機制
據記者了解,《辦法》從多個方面強化了信託監管要求,提升監管效能。提高信託公司最低註冊資本,將其從3億元提高至5億元,增強信託公司抵禦風險的能力。目前僅長城新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未滿足最新要求,其註冊資本為3億元,後續需積極應對註冊資本提升的挑戰。強化信託公司資本和撥備管理,確保公司資本充足、撥備合理,以應對潛在風險。
同時,《辦法》從受託履職和股權管理兩個方面加強行為監管和穿透監管,實現監管無死角。落實分級分類監管要求,根據信託公司的風險狀況、經營水準等因素進行差異化監管,提高監管的精準性與有效性。
在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機制方面,《辦法》進一步提升了恢復和處置計劃的約束力和操作性。強化股東分紅和股東紅利回撥要求,促使股東更加關注公司長期發展與風險防控;允許信託公司向股東及股東關聯方申請流動性借款、定向發債,拓寬風險化解資金渠道;明確信託業保障基金公司參與風險處置的職能和要求,充分發揮行業互助機制的作用;強化央地協同,形成風險處置合力,確保在信託公司發生風險時,能夠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多位業內專家指出,除《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外,基於新三分類標準,《信託法》以及相應信託業務標準等“1+N”體系也應進行修訂。《信託法》自2001年實施至今22年尚未修訂,已難以適應信託行業的快速發展與變革。信託業務新分類實施後,資産服務信託、公益慈善信託等業務的發展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與業務標準。通過對“1+N”體系的全面修訂與完善,將構建更加系統、科學、有效的信託業監管制度體系,為信託行業的高品質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此次《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的發佈,是信託行業發展歷程中的重要里程碑。通過聚焦主責主業、強化公司治理、加強風險防控、提升監管效能等一系列舉措,將引導信託公司回歸信託本源,實現高品質發展,在服務實體經濟、助力居民財富管理、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未來,隨著《辦法》的正式實施以及相關配套制度的不斷完善,信託行業有望迎來新的發展機遇,開啟穩健發展的新篇章。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