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公告,明確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印花稅政策,自2024年10月1日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改制重組是整合存量資源、提升資源配置效率、加速市場出清的重要方式。在改制重組過程中,必然涉及産權轉移、債務重組等合同訂立事項,相應會發生印花稅等涉稅事宜。”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梁季表示。
按照稅法規定,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其中,應稅憑證是指印花稅法列明的合同、産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統計顯示,今年前7個月我國印花稅收入2120億元。
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為支援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我國在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方面先後出臺了相關支援政策。但其中印花稅的支援範圍偏窄,僅對企業改制、合併和分立等少數情形給予了支援。
梁季分析,我國早在2003年便出臺了企業改制的印花稅支援政策,經過20餘年的發展,改制重組業務日趨複雜,形式更加多樣,原有印花稅支援政策出現諸如適用主體和業務範圍偏窄等問題。
此次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了《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印花稅政策的公告》,進一步完善了企業改制、重組、破産清算和事業單位改制等相關印花稅政策,以更好支援企業高品質發展。其中,擴大了稅收政策適用範圍,將原來支援企業改制的印花稅政策的適用範圍,適當擴大至企業改制、重組、破産清算以及事業單位改制,與其他稅收形成合力,加大對改制重組的政策支援力度。
按照《公告》,統一稅收政策適用對象,凡符合條件的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均可按規定享受印花稅支援政策,體現政策公平和統一,激發各類經營主體活力。同時,取消不必要限制條件,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此外,細化稅收政策適用情形,區分企業改制,企業合併、分立、其他資産或股權出資和劃轉、債務重組,事業單位改制等具體情形,明確了營業賬簿、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等印花稅稅目政策和適用條件,提高稅收政策的精準性和有效性。
具體而言,在營業賬簿印花稅政策方面,對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原已繳納印花稅的部分不再繳納印花稅。對經國務院批准實施的重組項目中發生的債權轉股權,債務人因債務轉為資本而增加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免征印花稅。
在應稅合同印花稅政策方面,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前書立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各類應稅合同,由改制重組後的主體承繼原合同權利和義務且未變更原合同計稅依據的,改制重組前已繳納印花稅的不再繳納印花稅。
在産權轉移書據印花稅政策方面,對因企業改制、合併、分立、破産清算以及事業單位改制書立的産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具有國有資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規定對土地、房屋等權屬進行行政性調整,以及對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土地、房屋等權屬書立的産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在改制重組印花稅政策適用條件方面,企業改制後其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變更)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事業單位改制後其原出資人存續並在改制後的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企業合併、分立需滿足投資主體存續或投資主體相同的條件。
據悉,按照印花稅有關徵管規定,納稅人享受相關印花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為便於納稅人享受印花稅支援政策,各地稅務機關將結合本地實際,在對納稅人開展有針對性的政策培訓輔導的同時,還將創新運用宣傳方式方法,編制政策解讀和適用指南,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視頻號等多種方式開展宣傳,切實提高政策知曉度和落實的精準性。
“新政策體現了普惠性和公平性,有利於支援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進一步激發各類經營主體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梁季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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