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31日(記者安然 朱玲)2021年的反洗錢領域,有兩個重要的日子。
一個是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簡稱《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在這一天發佈。《反洗錢法修訂草案》總計63條,比2007年版《反洗錢法》的37條,增加了近一倍的條例數量。其中還明確規定,特定非金融機構在從事特定業務時,應當參照金融機構的相關要求履行反洗錢義務。
一個是12月31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發佈的關於印發《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自評估指引》(簡稱《指引》)的通知要求,法人金融機構應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制定或更新本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自評估制度,以符合《指引》的總體要求。
一年537張罰單 處罰重點落客戶識別
“是誰的客戶,誰就要承擔客戶識別的責任”。在財新報道中曾引用了某參與《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人士的説法。在之前的2021年4月,央行印發《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在適用範圍中增加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小額貸款公司,以及消費金融公司等機構類型。
據了解,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已經納入了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議事日程。而監管層持續加大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不僅體現在拓寬反洗錢監管的廣度,還體現在處罰的力度。
近日,央行發佈的《中國反洗錢報告2020》顯示,人民銀行全年共對614家義務機構開展反洗錢執法檢查,其中87%為法人機構,依法處罰反洗錢違規機構537家,罰款金額5.26億元,處罰違規個人1000人,罰款金額2468萬元。
中國網財經記者注意到,這些反洗錢罰單中,不乏大額罰單。以第三方支付為例,2020年4月被罰的商銀信,因涉16項違規行為一次性被罰1.16億元,刷新支付罰單最高紀錄。2021年1月,國通星驛因涉及未按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等12項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款6710萬元。
再從被處罰主體來看,不僅包括中小支付機構,也包括騰訊財付通這樣的頭部企業。2020年3月,財付通因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被央行深圳中心支行處以罰款。
不難發現,客戶身份識別和可疑交易識別是罰單中出現最多的原因。“這裡有多種因素。比如可疑交易識別很困難,系統會自動進行一些基礎的識別工作,但仍然無法徹底擺脫人力識別,而合規崗人員少、工作量大,最後識別很容易流於形式。”某金融機構合規人士接受採訪時表示。
而隨著反洗錢監管力度的加大,客戶身份識別也升級為客戶盡職調查。在《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中,對金融機構“了解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KYC)的要求全面轉型升級為“客戶盡職調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CDD)”。“僅從文字意思,能看出二者的差別。”有業內人士點評。
從規則為本,到風險為本
此次《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中,將“風險為本”貫穿全文。據了解,西方發達國家反洗錢監管更加強調“風險為本”(Risk-based approach),要求金融機構將自身和洗錢風險放在一個系統裏,金融機構和監管共同面對和管控洗錢風險。近些年來,中國也開始借鑒國際經驗摸索實踐“風險為本”,以此來增強反洗錢監管的實效。
2021年1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發佈關於印發《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自評估指引》的通知,要求法人金融機構應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制定或更新本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自評估制度,以符合《指引》的總體要求,並於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基於新制度的首次自評估。
“自評估制度”的全面建立,是“風險為本”監管思路的很好體現。過去國內金融機構只是逐條滿足監管部門羅列的合規要求,就算完成了反洗錢義務,被稱之為“形式合規”。
“在當前的形勢下,規則為本的方法越來越顯現出它的弊端。順應世界反洗錢的發展趨勢,逐步實現從規則為本到風險為本的轉變,是中國反洗錢工作的必由之路。”央行反洗錢局副局長王靜曾在2020第十屆中國反洗錢高峰論壇上公開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洗錢風險自評估的工作中,金融機構也遇到了一些挑戰。索信達産品總監黃一青向中國網財經記者舉例稱:比如,自評估工作的實際落地離不開具體業務數據的支撐。但各金融機構都將面臨或多或少的數據品質問題,如數據標準碼值不規範、業務主體在各系統中的屬性值不一致、業務數據不全(尤其是手工臺賬)等。這些問題的解決,既需要資訊系統提供相應的功能進行輔助,又需要從更高層面整合行內資源。
作為一家港股上市的金融AI大數據解決方案商公司,索信達推出了IRAP(洗錢風險自評估)産品,為金融機構解決洗錢風險自評估提供服務。
金融科技“雙刃劍”
在反洗錢領域,金融科技可謂是一把“雙刃劍”。
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 FATF)的《40條建議》中,第15條就專門提到“新技術”。FATF要求各國和金融機構應當識別和評估産生於開發新産品、新業務、新傳輸渠道和對新産品、已有産品使用的新技術或更新技術中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要求義務機構在使用這類産品、業務和技術之前進行風險評估,並採用適當措施管理和降低風險。
新技術的廣泛應用,使得金融業務模式發生變化,對金融機構洗錢風險防控帶來挑戰。央行反洗錢局局長巢克儉曾公開表示,要大力提高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領域金融科技水準,進一步加強與科技行業、金融機構等合作,推動金融科技和監管科技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領域的應用和發展。
事實上,新技術在義務機構合規和風控管理的運用,涉及範圍非常廣泛。例如,金融機構運用大數據、機器學習等技術優化風險防控數據指標、分析模型,精準刻畫客戶風險特徵,有效甄別高風險交易,提高金融業務風險預判和識別的準確性;將風險技防機制嵌入金融業務流程等。
而不容忽視的另一面是,金融科技也在成為洗錢的重災區。央行反洗錢局張鐘元就表示,國際上已經發現大量虛擬資産被洗錢等違法行為利用的案例。中國雖一直以來對金融科技採取包容的監管方式,但在面對代幣發行融資(ICO)時,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等主管部門嚴格按照零容忍、全覆蓋的原則,打擊虛擬資産交易平臺、ICO等非法金融活動。
(責任編輯:金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