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三審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對比二審稿,三審稿擴大了個人資訊的範圍,明確規定電子郵箱地址、行蹤資訊都屬於個人資訊。
此前的二審稿規定,個人資訊的範圍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等。有的常委委員、專家學者和企業提出,個人的電子郵箱地址和行蹤資訊同樣具有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屬於重要的個人資訊,建議納入個人資訊的範圍。
二審分組審議時,委員呂建就提出,“在大數據時代,個人資訊除了傳統的帶有個人識別特徵的資訊外,還應該包括個人行蹤資訊、個人網路瀏覽資訊等這類資訊。否則,一方面,可能被他人作為商業資源利用;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暴露個人的生活偏好和隱私等”。
三審稿採納了上述建議,將自然人的電子郵箱地址、行蹤資訊納入個人資訊的範圍。
此外,二審時,還有的委員和專家學者提出,為了加強對個人資訊的保護,除了對收集、使用個人資訊的行為進行規範以外,還應當對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個人資訊等行為進行規範。
據此,三審稿的個人資訊保護章節,將二審稿的“收集、使用個人資訊”提法,修改為“收集、處理個人資訊”,同時明確,“個人資訊的處理包括個人資訊的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