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8月22日訊(記者杜丁 見習記者牛荷)近期,國稅總局武漢稽查局接連公佈多則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5家公司存在在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情況下對下游企業開具發票的違法情況,涉及接受虛開票醫藥企業數量高達67家。其中,廣東嘉帆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廣東嘉帆醫藥”)涉嫌接受3份虛開增值稅普票。
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武稅二稽處〔2019〕69785號)顯示,武漢諫羽之雯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在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情況下于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下游企業開具了51份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向廣東嘉帆醫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3份,發票代碼為4200171320,發票號碼為36855686- 36855688。
對此,中國網財經記者致電廣東嘉帆醫藥,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並不知曉此事,並表示會讓財務部門負責人儘快給予回復,但截止發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復。
國務院第58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指出,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規定,該行為被定性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同時,《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1年第8號)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顯示,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併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未作出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後,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天眼查顯示,廣東嘉帆醫藥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註冊資本為300萬元,沈丹霞為其控股股東,持股比例為90%。
(責任編輯:張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