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8月21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重慶監管局發佈對西證重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證重慶股權)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重慶西證陽光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西證陽光基金)係西證重慶股權管理的基金産品。西證重慶股權控股股東西證股權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證股權)既是西證陽光基金的投資者,也是西證陽光基金投資項目的主要交易對手方。西證陽光基金存續期內,執行該基金投資決策的相關工作人員存在同時或先後在西證重慶股權和西證股權任職的情形,但西證重慶股權未向投資者披露上述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任職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産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資訊,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資訊。資訊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九條: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資訊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説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
(三) 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資情況;
(五) 基金的資産負債情況;
(六) 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
(七) 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
(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産、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 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資訊。
以下是原文:
關於對西證重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西證重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重慶西證陽光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西證陽光基金)係你公司管理的基金産品。你公司控股股東西證股權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證股權)既是西證陽光基金的投資者,也是西證陽光基金投資項目的主要交易對手方。西證陽光基金存續期內,執行該基金投資決策的相關工作人員存在同時或先後在你公司和西證股權任職的情形,但你公司未向投資者披露上述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任職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加強資訊披露管理,積極整改,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重慶監管局
2019年5月8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