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8月15日訊 據證監會湖北監管局網站消息,湖北證監局近日對湖北金沙江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湖北金沙江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管理、運用基金財産時未恪盡職守,未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在基金産品投資多個項目的投後管理過程中,該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未履行謹慎勤勉的義務,給基金財産安全造成隱患。一是未督促基金産品投資款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項目公司且未督促項目公司就基金投資進行確權;二是未督促項目公司在使用基金財産進行境外投資時依法履行備案核準程式;三是在已知母公司投資的項目存在風險的情況下,依然安排基金産品受讓該投資。
此外,公司還涉及,未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資訊,以及管理人登記資訊更新不及時問題。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産,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産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資訊,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資訊。資訊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資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公告全文:
湖北證監局關於對湖北金沙江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湖北金沙江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在管理、運用基金財産時未恪盡職守,未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在基金産品投資多個項目的投後管理過程中,你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未履行謹慎勤勉的義務,給基金財産安全造成隱患。一是未督促基金産品投資款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項目公司且未督促項目公司就基金投資進行確權;二是未督促項目公司在使用基金財産進行境外投資時依法履行備案核準程式;三是在已知母公司投資的項目存在風險的情況下,依然安排基金産品受讓該投資。
二、未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資訊。
三、管理人登記資訊更新不及時。
你公司上述行為一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二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行為三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現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19年8月9日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