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8月15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浙江證監局近期發佈了關於對浙江巨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浙江巨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龍控股”)與一致行動人金華巨龍文化産業投資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巨龍文化”)于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23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累計減持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格拉斯”)的股票9,156.35萬股,佔當時艾格拉斯總股本的4.97%;2019年5月24日,巨龍控股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艾格拉斯股票300萬股,佔當時艾格拉斯總股本的0.16%。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24日,巨龍控股合計減持艾格拉斯股票5.13%,但未在減持比例達到5%時暫停交易並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巨龍控股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巨龍控股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具體如下:
關於對浙江巨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江巨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你公司與一致行動人金華巨龍文化産業投資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巨龍文化”)于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23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累計減持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格拉斯”)的股票9,156.35萬股,佔當時艾格拉斯總股本的4.97%;2019年5月24日,你公司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艾格拉斯股票300萬股,佔當時艾格拉斯總股本的0.16%。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24日,你公司合計減持艾格拉斯股票5.13%,但未在減持比例達到5%時暫停交易並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你公司應當於2019年8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8月2日
(責任編輯: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