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8月14日訊(記者杜丁 見習記者牛荷)近期,國稅總局武漢稽查局接連公佈多則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5家公司存在在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情況下對下游企業開具發票的違法情況,涉及接受虛開票的醫藥企業數量高達67家。其中,雷允上藥業集團有限公司(“雷允上藥業集團”)涉嫌接受4份虛開增值稅普票。
涉嫌接受4份虛開增值稅普票
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武稅二稽處〔2019〕69786號)顯示,武漢達晶力廣告有限公司在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情況下于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6月1日對下游企業開具了149份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向雷允上藥業集團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4份,發票代碼為4200171320,發票號碼為40282752-40282753。
對此,中國網財經記者致電雷允上藥業集團,接電話的工作人員表示,並不知曉此事,也不接受相關採訪。這位工作人員稱,接受虛開增值稅發票這件事不可能在公司發生,並質疑武漢國稅稽查局為何能發佈地址在蘇州的雷允上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的相關資訊。截至發稿,對方公司並未再向中國網財經反饋任何資訊。
國務院第58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指出,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規定,該行為被定性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同時,《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1年第8號)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顯示,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併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未作出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後,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曾身陷多起訴訟及行政處罰
官網顯示,1997年,中國遠大集團公司與蘇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出資,組建雷允上藥業集團有限公司。記者搜索天眼查發現,在2017年8月-2018年10月期間,雷允上藥業集團曾因買賣合同糾紛而被河北泰和醫藥有限公司邢臺分公司、河北泰和醫藥有限公司、北京普安法瑪西醫藥有限公司、廣東創贏藥業有限公司等起訴達6次。此外,該公司的股東中國遠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曾因合同糾紛、勞動爭議而被他人或公司起訴共達7次;股東蘇州創元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曾因勞動爭議而被他人或公司起訴達5次;公司投資的蘇州雷允上國藥連鎖總店有限公司曾因買賣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而被他人或公司起訴達6次;2017年10月份,該公司的大股東的股東中國遠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曾因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而被中國中輕國際控股公司起訴。
記者注意到,雷允上藥業集團的多名股東或投資企業此前曾被相關部門處以行政處罰。2015年公司大股東曾被北京市朝陽區統計局處以行政處罰。2017年,公司股東蘇州創元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曾被江蘇省蘇州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至今,雷允上藥業集團投資的蘇州雷允上國藥連鎖總店有限公司的多家子公司曾受到多次行政處罰。2018年1月,子公司 蘇州雷允上國藥連鎖總店有限公司東渚藥店被蘇州市虎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500元的罰款;2018年6月,子公司 蘇州雷允上國藥連鎖總店有限公司橫塘藥店因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被蘇州市虎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500元的罰款;同年9月,子公司 蘇州雷允上國藥連鎖總店有限公司馨泰藥店因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被蘇州市虎丘區市場監管局處以警告處罰;今年7月26日,子公司 蘇州雷允上國藥連鎖總店有限公司桑園路藥店因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被蘇州高新區(虎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警告處罰。
(責任編輯:張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