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19日訊(記者 段思琦) 近日,上海智慧財産權法院就上訴人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改判駁回美食達人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美食達人公司于2003年創立85度C品牌,先後取得了四個“85℃”的註冊商標且均在有效期內,經過其多年宣傳和使用,其在第43類咖啡館、蛋糕店等的註冊商標被中國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
2016年5月,美食達人公司發現在另一原審被告上海易買得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買得公司)老西門店銷售的、由光明公司生産的優倍系列鮮牛奶産品外包裝上的顯著位置,使用了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公司在廣告宣傳中亦突出使用了85℃。
美食達人公司認為光明侵害了商標權:
請求判令光明公司和易買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光明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5.95萬元 ,易買得公司賠償其因制止侵權花費的合理開支69.20元。
光明公司辯稱:
光明公司在涉案商品外包裝盒的顯著位置上使用了包含有光明公司註冊商標“光明”和“UBEST”的彩色圖形,上述標識易為相關公眾識別,亦明顯大於外包裝盒上的“85℃”。光明公司在涉案牛奶包裝盒上標注“85℃”字樣屬於描述性使用,表達的是涉案産品使用的殺菌溫度,不構成商標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沒有侵犯被上訴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一審法院採納美食達人公司關於涉案商標含義來源是“咖啡在85℃時喝起來最好”的意思,這一結論沒有任何科學及事實依據。
易買得公司則表示已下架含有涉案包裝的牛奶産品:
即使光明公司構成侵權,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其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後,支援了美食達人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光明乳業不服,於是再次向上海智慧財産權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智慧財産權法院審理後認為:
根據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上使用被控侵權標識85℃,並分別配以“85℃巴氏殺菌乳新鮮説”“就是要喝85度殺菌的巴氏鮮奶”等文字,可以認定光明公司的行為僅是為了向相關公眾説明其採用的巴氏殺菌技術的工藝特徵 ,仍屬於合理描述自己經營商品特點的範圍,並非對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的使用 ,而是對溫度表達方式的正當使用 。
美食達人公司從未生産過被控侵權商品(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過涉案商標,故在牛奶商品上相關公眾對於美食達人公司並無多少認知。
而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製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商標為馳名商標,因此,即使對美食達人公司涉案註冊商標熟知的相關公眾,對於光明公司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予以一般注意,亦自然會認為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上標注的85℃是光明公司採用的巴氏殺菌技術的溫度,而不會産生被控侵權商品來源於美食達人公司或與美食達人公司有關的混淆和誤認。
據此,上海智慧財産權法院二審改判駁回美食達人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