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引入缺席審判制度,是本次刑訴法修改的主要變化之一。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刑訴法修正草案時,“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啟動程式等再次引發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們熱議。有委員建議,“毒品犯罪”應該納入“缺席審判”範圍。
對於缺席審判制度的適用範圍,草案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
“目前的缺席審判適用範圍還是有點過窄”,委員李巍説,“對那些社會危害性極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嚴重刑事犯罪案件,必須依法予以嚴懲。比如目前的毒品犯罪案件,法院每年審理都在20萬件左右,像貴州、雲南以及沿海開放的一些省份,目前都排到了當地法院審理案件的前幾位。再比如説電信詐騙案件,每年也差不多幾十萬件。還有我們當前開展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也暴露出了很多嚴重的刑事犯罪案件。這些犯罪案件對社會危害性極大,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如果這類犯罪分子逍遙法外,而且又身居境外,似乎感覺在國外成了避罪的天堂,這樣不利於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
委員彭勃也提出,草案將缺席審判適用案件的範圍劃定為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個人認為,這樣的適用範圍與全面依法治國,確保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安全的形勢發展需求還是有差距的。近些年來,經濟犯罪和毒品犯罪猖獗,不少犯罪分子出逃或本身身處境外,這類毒品案件和經濟犯罪案件,它的涉及面、破壞力和影響都很大,不能讓這些相關的罪犯一跑了之,逍遙法外。建議缺席審判的適用案件範圍應該根據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司法形勢需求,從國家經濟和社會安全穩定的實際需求出發,適當地擴大,不要僅限定於現在明確的這三類案件”。
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委員謝勇提出,草案對“缺席審判”設定了一個前置條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認為這個前置條件有可能成為啟動缺席審判程式的一個障礙。
謝勇表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這裡實際上為缺席審判案件設置了前提條件,即須先有潛逃行為,才能運用缺席審判程式。但是事實上,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的案件中,可能沒有潛逃行為,他本來就身在境外,或者長期住在境外,遇到這種情況時,本條現有規定就會成為障礙。所以建議此處表述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不一定要有潛逃行為,只要是未到案,就可以考慮缺席審判”。
委員張平則提出了一個有追贓有關的問題,“這些年一些違法犯罪分子向境外秘密轉移違法資金財産的行為,可以説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有愈演愈烈之勢。據有關媒體報道,外逃資金和財産的手法越來越隱蔽,手段也越來越多樣化,這對國家金融和人民財産造成了較大的混亂和威脅。人民法院應該在這方面強化法律手段,實時予以有效的遏制和處理。在這方面,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和歐洲的一些國家對類似行為處理得就比較強硬,一旦發現問題,立即對其資産賬戶進行封禁和凍結,而我們在這方面則鮮有作為,對違法分子起不到應有的震懾作用”。
張平建議,刑訴法增加規定: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後,被告人拒不到案和應訴,人民法院可在判決前即時凍結其賬戶資産,以防止違法所得在判決前外逃轉移。對已經外逃轉移的違法資金和財産,人民法院可依據相關法律和國際條約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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