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

家族信託的四大重點功能

作者|雲南信託 孫雨昕


當前,中國富人群體正在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快速崛起,同時,“創富一代”對於財富傳承的需求日益凸顯。根據招商銀行與貝恩公司聯合發佈的《2021中國私人財富報告》顯示,2020年,中國個人可投資資産總規模達241萬億人民幣,可投資資産在1000萬人民幣以上的中國高凈值人群數量達262萬人;預計到2021年底,個人可投資資産總規模將達到268萬億人民幣,可投資資産在1000萬人民幣以上的中國高凈值人群數量達296萬人。反觀經濟發達的歐美國家,眾多耳熟能詳的家族,如肯尼迪家族借道家族信託的財富傳承機制,成就了家族財富的基業長青。

家族信託在家族財富中能發揮哪些功能?在了解其功能之前,可首先簡單了解一下舶來品“信託”。

一、信託是什麼?

信託的概念源於《羅馬法》中的“信託遺贈”制度,後由英國人創立“USE制度”,進而傳到了美國、日本等國家。

我國于2001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該法明確了“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産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通俗來講,信託就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盡職管理信託財産。

二、家族信託具備哪些功能?

隨著資管新規的落地,信託業的業務轉型已迫在眉睫。家族信託作為最符合信託本源的業務,被多家信託公司作為轉型升級的突破口。國內監管部門首次在《信託部關於加強規範資産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家族信託”這一概念:家族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單一個人或者家庭的委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提供財産規劃、風險隔離、資産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制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託業務”。雖然這份監管文件僅為規範性法律文件,但也為家族信託的展業方向指明瞭道路。從文件來看,筆者認為,家族信託的主要功能可歸納為四大類:

(一)家族財富的保護功能

中國從1978年啟動改革開放,四十多年的發展造就了一大批優秀的企業家,但中國有句老話“富不過三代”,這些優秀的企業家正經歷創富、守富再到傳富這一過程,因此他們需要信託這一制度來保護家族財富。這既體現為對資産的保護,也是基於對人的保護。

信託法賦予了信託財産的獨立性,明確了信託財産與委託人財産、受託人固有財産、受益人固有財産相區別,且信託財産之間需單獨記賬、單獨管理(詳見《信託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九、第四十三條規定)。也就是説,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信託財産不屬於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償債財産,不屬於委託人和受託人的遺産或清算財産,也不屬於受益人的固有財産。

同時,信託財産不得強制執行。根據我國《信託法》規定,信託財産可強制執行僅適用於四種情形:1.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産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2.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産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3.信託財産本身應擔負的稅款;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一法律制度在2019年最高院出臺的《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得到貫徹與執行。該通知明確指出“當事人因其與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之間的糾紛申請對存管銀行或者信託公司專門賬戶中的信託資金採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託法》第17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應當准許。”

可見,家族財産在面對死亡風險、離婚風險以及債務風險等情況時,可以通過信託加以有效隔離。另外,信託還能對特定家族成員提供有效保護,包括行為能力受限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習慣不良的人(沾染不良嗜好的人和奢靡揮霍的人)、財産管理能力不足的人(不具備財産管理專業能力的人或不具備財産管理認知能力的人),通過信託受益人制度可對其提供有力的保護。

(二)家族財富的資産配置功能

家族財富中非經營性資産的保值增值目標與家族基業長青密切相關,只有當家族財富始終處於再創造的過程,才能擺脫財富隨著時間流逝而縮水的問題。家族非經營性資産若能較好地發揮理財功能,一方面可保障家族成員的品質生活、提升消費品質,另一方面可作為家族經營性資産的重要補充。

信託公司作為具有專業投資能力的金融機構,可發揮全市場投資優勢,加之信託制度靈活性,可通過法律架構和金融工具將各類資産,包括現金、保險金、股權、不動産、金融産品、高價值藝術品、珠寶等置入家族信託,畢竟信託公司是唯一可橫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實業三大領域的金融機構。在家族信託存續期間,委託人可通過信託合同約定,對信託財産進行投資管理,尤其是現金資産部分,信託公司可以為客戶從全市場甄選産品,進行資産配置服務,為家族財富進行定制化服務。

(三)家族財富的傳承功能

2020年招商銀行發佈的《2020中國家族信託報告》顯示,中國高凈值人群設立家族信託的主要原因中,38.54%的受訪者表示出於財富傳承目的。家族信託在財富傳承的過程中,可以極大地滿足跨代傳承、有序傳承以及定向傳承的目的。

家族信託能完美演繹財富傳承功能,因為它具備以下不可替代的價值:

1.家族財富的所有權機制與利益分配機制的分離。前述“家族財富的保護功能”已提到信託財産獨立性制度,信託財産的所有權歸屬於受託人,信託利益歸屬於受益人。家族信託就是利用這點,使得原屬於委託人個人所有、受益的財産通過信託轉化為使整個家族受益的財産。

2.信託利益分配機制的靈活性。如果不採用信託,那麼家族財富只能通過贈與、繼承或協議等方式向當代的家族成員進行所有權或利益的分配。相較於此,家族信託只要信託目的不違反法律法規,則委託人可通過信託授予當代家族成員信託利益,還可以授予未來世代家族成員信託利益,而且信託財産上的利益安排自由、靈活度比較高。

3.信託管理結構的穩定性較高。除信託法或信託合同另有規定外,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信託公司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産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詳見《信託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並且,如果信託公司的職責終止的,可依照信託文件規定選任新信託公司;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詳見《信託法》第四十條規定)。可見,我國法律已對信託管理結構賦予了穩定性的機制,對家族財富傳承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家族財富的稅收籌劃功能

現實中很多人對於信託能避稅存在一定的誤解。其實,避稅一説來源於離岸信託,但現在全球都在推行OECD的金融賬戶資訊交互制度(CRS),信託最終的自然人受益人的基本資訊、賬戶餘額、賬戶收入等資訊都要交換回稅籍所在國,這使得離岸信託因私密性帶來的避稅功能正在逐步瓦解。

設置家族信託只能合理進行稅收籌劃。我國現在未徵收遺産稅和贈與稅,相應的制度也並未健全,片面誇大避稅功能有失偏頗。目前,信託公司無代扣代繳義務,信託利益未分配至個人名下時,無須繳納所得稅。家族信託可以通過對信託財産長期運作、滾動投資的方式,使得受益人遲延納稅義務時點,利用稅收時間價值獲取超額收益。


【説明:本文的觀點、分析以及預測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任何機構立場,也不構成對閱讀者的投資建議。】

專欄介紹

家族信託是雲南信託戰略型業務之一,旨在以專業架構設計及高效管理服務為客戶解決財富傳承管理等綜合需求。雲信家族信託業務屬於公司戰略客戶部統籌運營,可為客戶量身定制、提供家族信託架構設計、稅收籌劃、信託財産的投資配置、信託財産分配方案設計以及信託運作期間事務性管理等服務,具有線上簽約、內控自動化、賬務自動化、高效運營管理和展示等特色IT系統服務優勢。

依託雲南信託在諸多市場細分領域的差異化優勢,家族信託客戶可以享受到證券投資信託、智慧資産配置等一系列高附加值的特色增值服務,維繫長期價值投資理念,在跨市場配置中分散和降低風險。雲南信託具有的股指期貨業務交易資格、QDII資格、信託受益權賬戶代理開戶機構等資格,均可助力家族信託客戶和合作夥伴在財富保值增值中,獲得保駕護航的深度支援。

在2020年“金融革新力---第十二屆卓越競爭力金融峰會獎項評選”中,雲南信託惠澤合世系列家族信託榮獲“卓越競爭力家族信託計劃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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