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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經濟時代下數據信託的價值與發展方向

外貿信託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2022年11月07日

數字經濟時代已經全面到來,數據日益成為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資源和生産要素,也是國際競爭的關鍵力量。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快建設網路強國、數字中國”。2021年我國數據産量已位居世界第二,但仍面臨數據流通不暢、價值發揮不充分、數據安全保護不足和數據壟斷等挑戰,亟需完善相關監管制度、探索創新的數據治理機制。“數據信託”被《麻省理工科技評論》列為2021年“全球十大突破性技術”之一,引起各界更大關注。那麼什麼是數據信託?數據信託在數據治理中發揮怎樣的價值?可為信託行業的轉型發展有何意義?信託公司可從哪些場景切入,如何拓展數據信託業務?

一、數據信託的發展機遇與多元價值

國家出臺的《“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等頂層設計,加快以數字化轉型驅動生産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變革。據《國家數據資源調查報告(2021)》,2021年我國數據産量達到6.6ZB,同比增加29.4%。2021年《數據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相繼正式實施,為我國數據安全提供了基礎性法律保障。但我國數據要素市場仍待進一步建設,數據治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機制待進一步完善。在政府主導基礎上,信託公司等各類社會主體可積極參與數字經濟多元共治新格局,探索創新機制,共同推動數據要素合規有序流動、全流程數據安全、數據價值充分實現。

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數據保護和數據共用的平衡是全球各國均高度重視的問題。境外近年來對數據信託的實踐探索可為我國提供借鑒和啟發。從理論上看,ODI(英國開放數據研究所)認為數據信託是提供獨立數據管理的法律結構。GPAI(全球人工智慧夥伴關係)認為,數據信託是促進數據生産者共用其數據(或數據權利)的數據管理形式。雖然不同組織的定義略有差異,但基本目的都是運用信託的法律架構,引入獨立的受託人,在更好地維護數據主體權益的前提下推動數據共用、提升數據安全、形成數據資産、發揮數據價值。從實踐上看,數據信託的應用場景可分為商業數據信託、慈善數據信託、公共數據信託、混合數據信託、國際數據信託等。

國外的研究和實踐展現出數據信託的多元價值。一是獨立監督管理,保護數據主體權益。數據信託的受託人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為目標,規定誰可以訪問和使用受託管理的數據。二是促進數據共用,減少數據壟斷。數據信託能夠增進信任,降低共用成本。可為初創企業提供獲取數據的渠道,防止頭部平臺的數據壟斷。三是提高運用效率,增進公共利益。通過數據信託整合不同來源的數據,可輔助公共政策制定、醫療衛生研究等。四是匯集數據資源,實現數據價值。零散的個人數據由專業受託人管理和運用,可轉化為現實的收益。

二、數據信託的應用場景與模式探討

根據IDC預計,中國的數據量將在2025年達到48.6萬億GB。在政策和市場導向下,數據信託在我國的公共場景和商業場景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和需求。

第一,在公共數據場景,以數據信託助力數字政府建設。我國正加快數字政府建設,“十四五”規劃提出“開展政府數據授權運營試點,鼓勵第三方深化對公共數據的挖掘利用”。可探索運用數據信託在數字政府、智慧城市、數據委託運營中對數據進行集中、獨立管理,聯合專業數據應用機構,提高數據的運用效率、輔助公共政策制定,提升治理水準。在一些準公共場景,數據信託也有較大運用空間。例如,單個醫療機構在數據量方面有明顯局限性,而考慮到隱私保護,跨院的數據共用存在困難。借助數據信託,可以解決單個醫療機構在數據量方面的局限性,實現臨床診斷、醫學研究、公共健康等多個領域的應用。

第二,在商業數據場景,以數據信託助力數據安全前提下的數據流通與運用。網際網路和金融行業具有典型的數據驅動特點,是目前數據採集量大、對數據共用和運用需求最為廣泛的領域。在網際網路領域,可探索運用數據信託對平臺企業的數據進行獨立託管,在特定應用時進行脫敏、匿名化處理,確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在金融行業,信貸風險評估、供應鏈金融等均對數據有較強的需求,用戶行為和場景數據掌握在不同類型機構手中。數據信託有助於增強不同主體間的信任,結合特定技術聯合建模,可在保障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實現跨行業的數據共用,加強風險識別和防範能力,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

業務模式上,數據主體(政府部門/企業/社會組織等)作為委託人,將其合法採集、匯總形成的數據委託給信託公司設立財産權信託。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主要職責是數據訪問和使用相關的行政事務管理,例如賬戶管理、執行監督、估值清算、資訊披露等,不負責數據的具體處理和運用。為了保障數據信託的良好運作,可以設置大數據、資訊安全主管部門為監察人。數據存儲保管可以通過分佈式存儲技術、第三方數據中心等方式進行託管。數據主體也可以在合規的前提下將其信託受益權進行轉讓,實現數據資産的流通變現。

第三,信託制度有利於長期規劃。信託存續具有連貫性,信託不因受託人的解散、破産等情形而終止,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長期性,因而更適合於長期養老規劃的財産傳承與財産管理。委託人可以在壯年時就開始積累財産,直到其老年享受養老信託的服務,甚至能夠存續于指定的下一代。

三、打造“數據+服務+科技”的數據信託能力體系

數據信託是數據、信託服務、科技的深度結合,對信託公司在新業務分類導向下創新資産服務信託和服務國家數字經濟戰略具有重要價值。信託公司需在資産服務、數據科技等方面加強能力建設。

首先,提升數據資産服務和數據資産定價能力。信託公司在數據信託中的職責與行政管理受託服務信託的內涵具有一致性,信託公司應提升對數據資産的運營託管、賬戶管理、交易執行、份額登記、會計估值、風險管理、執行監督、資訊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務能力。同時,數據資産的估值定價是數據流通的基礎,信託公司需探索開發數據資産定價的技術和模型。

其次,融入生態圈,提升數據信託全流程科技能力。可探索區塊鏈、智慧合約等對進行數據賬戶管理,運用隱私計算技術,包括多方安全計算、聯邦學習、可信執行環境等,在不洩露原始數據的前提下對數據進行採集、加工、分析、處理與驗證,實現數據“可用不可見”和“數據不動價值動”。信託公司可與數據資源擁有方、數據資源運營方、技術運營方等各類專業機構加強合作,共同打造數據信託服務。

未來,數據信託的發展還需政策制定部門、各級政府、信託公司、各類數據主體共同努力,積極推動出臺數據確權制度、數據信託相關業務指引、加強對數據權利保護的宣傳和引導。多主體協同更好地在保護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推動數據共用、提升數據安全、發揮數據價值,為數字中國建設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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