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8日訊 近日,一年一度的全國“兩會”拉開帷幕。中國網財經記者近日獲悉,全國政協委員,上海銀保監局黨委書記、局長王俊壽帶來多份提案。其中,一份提案聚焦關於強化財稅、貨幣、司法等多部門金融風險協同處置機制。
王俊壽表示,處置金融風險不僅是攻堅戰,更是持久戰。。處置金融風險涉及廣大群眾利益和公共資源的使用,在資金支援、法律法規完善、監管制度改革、法律責任追究等方面,都需要多部門的有效配合。
短板凸顯 相關政策待完善
第一,相關司法協同存在短板。我國沒有專門的金融機構破産法律,《企業破産法》《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僅規定了普通企業破産程式,《商業銀行法》《存款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於金融機構接管和退出的規定,亦缺乏系統性安排。同時,司法程式與風險化解之間的銜接存在不少難點。例如:風險機構股東非法佔款和逃廢債等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力度有限;聯動協同打擊金融黑産的機制不夠完善;對於責令轉讓股權等金融監管措施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司法實踐存在不同認識;金融風險處置涉眾維穩機制有待進一步優化等。
第二,相關財政、貨幣政策有待優化。金融風險處置的原則應當是市場化、法治化,首先強調自救。機構經營失敗成本應先由其股東承擔,在窮儘自救和市場化手段後,構成重大金融風險的,由人民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以及財政部門按規定職責進行救助。但在人民銀行和財政部門履行救助職能時,如何最大限度保證公共資金安全,避免風險處置過程中機構和個人形成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目前仍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此外,存款保險基金在風險處置中的運用方式也存在一定局限。
第三。相關稅收政策亟需完善。目前的稅收政策對於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的針對性還不夠強,除涉農和涉中小企業貸款損失之外,金融機構大量不良資産的處置損失不能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一定程度增加了處置成本,對金融機構提高自身抵禦風險能力也造成一定影響。現行稅收法規與行政處罰相關法規的銜接性有待進一步完善,在處置金融機構複雜風險的過程中,還存在無法規依據、無先例可循的情況。
建議強化財稅、貨幣、司法等多部門金融風險協同處置機制
王俊壽表示,完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與司法、財政、稅收等相關制度的銜接,建立多部門協同處置機制,至關重要。基於上述分析,王俊壽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進一步強化公檢法等部門協同。建議完善金融機構破産立法。同時,以研究制定《金融穩定法》為契機,完善與金融風險處置相關的配套司法制度安排,明確金融風險處置措施強制執行的受理標準,探索構建金融風險處置民事訴訟集中管轄常態化實施機制,對可能引發的群訪群訴問題建立綜合協調機制。推動建立完善打擊金融黑産的聯合治理機制。從法律上明確股東在金融風險處置過程中的自救義務及監管部門相應權力,加大股東佔款和逃廢債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
第二,進一步優化財政、貨幣等約束機制。堅持關口前移,加強對問題機構的早期介入、及時糾正。在公共救助資金使用上,要兼顧維護金融穩定和防範道德風險的目標,以成本最小為原則。財政等公共資金介入風險處置時,要加強效果跟蹤,建立相關責任追究機制,避免出現“無代價”使用的傾向。豐富存款保險基金在風險處置中的運用方式,避免一次重大風險處置消耗大量基金積累的情況。
第三,進一步健全相關稅收安排。建議優化現行稅收法規與行政處罰相關法規的銜接,對於實質屬於行政罰沒範圍的“股權溢價款”等免於徵稅,以更符合“實質正義”的法治要求。同時,建議出臺符合金融機構風險化解特點的稅收規定,擴大允許稅前扣除的不良資産範圍,有效降低處置成本。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