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6日訊 近日,一年一度的全國“兩會”拉開帷幕。中國網財經記者近日獲悉,全國政協委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副院長孫潔帶來多份提案。其中,一份提案聚焦關於支援地方保險法人機構牽頭開展屬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孫潔表示,地方保險法人機構,一般是在當地省委省政府關心支援下設立的,創立初衷就是以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和供給側改革為突破口,通過産品創新,保障當地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産業項目和民生工程等,肩負著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任。
因此,地方保險法人機構在當地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時具備明顯優勢:一方面相比同業可以更加便捷的與地方各級政府部門進行對接,以尋求政策扶持和資金支援,從而容易獲得政策方面優勢;另一方面,地方保險法人機構發起人多為地方有實力大型國有企業,這些股東單位本身資本雄厚,有一定的保費資源和渠道,同時在當地市場耕耘多年,有著良好的社會關係和渠道資源。綜上考慮,地方保險法人機構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方面具備政策優勢、資源優勢,再加上往往在當地網點齊全、佈局較早、準備充分、風險可控,具備在地方保險法人機構屬地牽頭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各項條件。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施中存在問題
孫潔表示,2017年,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創新政府管理方式,加強環境風險管控,推動企業守法自律、履行環境保護責任,人民銀行、環境保護部出臺了《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環境污染責任險工作正式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利於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管理功能,切實提高了企業的環境污染事件防範和應對能力,有助於及時賠償污染受害者、降低損害程度,有利於分散企業經營風險,使災後企業生産得以迅速恢復,企業抗災能力得到提高,有利於進一步增強企業環境保護的責任意識,使得企業持續穩定發展有了保障,在維護社會穩定、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第一,個別地方認識不夠到位。由於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推動涉及面廣、工作量大,企業經營者缺少積極性,是一項需要政府引導、各方參與的工作。因此,個別地方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存在認識上的偏差,導致積極性不高、支援力度不大,從宣傳、推廣角度看,存在以文件傳達文件、以會議落實會議等現象,工作存在不平衡性。
第二,部分企業投保意識不強。雖然國家部委層面已經審議通過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草案)》,但污染損害的和後續理賠的鑒定有待明確,環保部門、企業經營者和保險公司定位不清晰,均存在一定的觀望情緒。另外,在實踐中注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理賠功能,忽視其防範和化解環境風險,維護社會穩定的社會管理功能,導致企業經營者對該險種認知較為陌生。
第三,保險條款規定可操作性差、定損理賠較為困難。由於目前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規定可操作性差,對環境污染事故賠償還只考慮事故的直接損失,事故直接損失界定體制和環境污染損失的鑒定機構均還不完善,並且在定損理賠環節缺乏專業人才,缺少一套切實可行的標準,給定損理賠工作帶來了較大困難,具體執行時往往以最低標準執行,易引發企業經營者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矛盾。
第四,鼓勵引導激勵機制有待強化。當前鼓勵引導激勵企業經營者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政策機制操作性不強,尤其是對參保企業的優惠政策還需有關部門進一步建立健全並執行到位,使各項扶持激勵政策能夠及時、真正落實到每家已參保企業。此外,差別化費率機制與企業風險等級對接還不緊密,未實現與企業風險等級及經營規模等動態掛鉤。
建議支援地方保險法人機構牽頭開展屬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一,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機制。一是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以及日常運作等制度建設;二是發揮地方保險法人機構獨特優勢,建議在地方保險法人機構屬地成立以地方保險法人機構為主承保的共保體;三是不斷加大強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適用範圍。
第二,加大宣傳推廣工作力度。近年來,各類安全生産引起的環境污染事故頻繁發生,個別事故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有關部門應結合對石油化工等高危行業整治工作,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對整治提升的重點高危企業全面推行環境污染責任險,同時對納入省市重點環境風險源的企業宣傳引導參保環境污染責任險,確保 2020 年前各類風險源企業基本參保環境污染責任險。
第三,健全優化參保工作機制。鼓勵引導有條件的地方保險法人機構牽頭成立專項工作組,可以委託或者自行對投保企業開展環境風險評估,為參保企業提供環境風險評估和其他有關保險的技術支援及服務,並結合環境風險評估情況,在基本費率的基礎上,對高環境風險、安全隱患大、整改不及時的企業提高保費。
第四,進一步加大財政支援力度,完善參保激勵措施。一是對於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經營者和保險公司採取“以獎代補”方式進行鼓勵,引導企業主動投保和保險公司積極承保;二是對於保險公司定期對投保企業環境風險管理的總體狀況和重要環節開展梳理和檢查所需經費列入財政保障範疇,鼓勵保險公司進一步完善對投保企業環境風險管理的指導和服務工作,搜尋環境風險和事故隱患,及時向投保企業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隱患的整改意見;三是儘快完善促進投保企業的保障措施和激勵措施,對按規定投保的企業(尤其是重點試點企業),在安排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企業信貸風險評估和環境信用等級分類等方面給予支援。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