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5日訊 今日,銀保監會網站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宜銀保監罰決字〔2022〕6號)顯示,宜昌銀保監分局對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長城人壽宜昌中支”)的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長城人壽宜昌中支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長城人壽宜昌中支續期收展部員工戈艷,在接受投保人對其已購買的2份分紅型保險諮詢時,表述中多次出現“存”“取”等與銀行存款産品類比的描述,且拿分紅型産品分紅率與銀行産品利率作片面對比。經查上述保險産品的條款,其紅利分配存在不確定性,也未明確保底分紅率,戈艷答覆投保人的內容與相關保險條款不一致。
綜上,宜昌銀保監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將保險産品與銀行存款産品進行類比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保險機構不得將其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與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或者金融機構的存款利率等進行片面比較”的規定。
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規定,鋻於案涉保單已處於失效狀態且再無新繳保費,本案沒有違法所得,宜昌銀保監分局決定對長城人壽宜昌中支予以警告並處1萬元罰款,對戈艷予以警告並處3千元罰款。
以下為原文:
宜昌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宜銀保監罰決字〔2022〕6號)
當事人: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昌中心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雲集路45-1號
主要負責人:王勇
當事人:戈艷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2050319801030XXXX
住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
崗位: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昌中心支公司續期收展部專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宜昌銀保監分局對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長城人壽宜昌中支”)的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長城人壽宜昌中支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長城人壽宜昌中支續期收展部員工戈艷,在接受投保人對其已購買的2份分紅型保險諮詢時,表述中多次出現“存”“取”等與銀行存款産品類比的描述,且拿分紅型産品分紅率與銀行産品利率作片面對比。經查上述保險産品的條款,其紅利分配存在不確定性,也未明確保底分紅率,戈艷答覆投保人的內容與相關保險條款不一致。
上述事實,有相關保單的投保資料、保險産品條款、客戶繳費情況,戈艷的身份資訊、勞動合同、現場詢問筆錄,長城人壽宜昌中支提供的情況説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將保險産品與銀行存款産品進行類比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保險機構不得將其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與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或者金融機構的存款利率等進行片面比較”的規定。
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規定,鋻於案涉保單已處於失效狀態且再無新繳保費,本案沒有違法所得,決定對長城人壽宜昌中支予以警告並處1萬元罰款,對戈艷予以警告並處3千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北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5月16日
(責任編輯:孟茜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