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證券報 作者:韓宋輝
防範利益輸送風險
銀保監會對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立規矩
首次啟動險資運用關聯交易專項檢查
□《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對與資金相關的高風險關聯交易分別設定比例限額,調降保險資金運用類比例上限;加強表外業務和資管業務管理;將子公司、有關聯關係的商業銀行納入關聯方
□ 銀保監會首次啟動險資運用關聯交易專項檢查
記者1月14日獲悉,銀保監會起草了《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監管,規範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行為,防範利益輸送風險。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銀保監會近期將配發實施通知,明確過渡期安排。
辦法吸收整合銀行業保險業兩方面制度優勢,既統一關聯交易管理規則,又兼顧不同類型機構特點,力爭實現監管標準一致性基礎上的差異化監管。總體原則上,銀行保險機構應維護公司經營獨立性,提高市場競爭力,控制關聯交易數量和規模,重點防範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風險,避免多層嵌套等複雜安排。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的差異化監管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按照機構風險程度實施監管。監管部門可根據銀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狀況、關聯交易風險狀況、機構類型特點等對銀行保險機構適用的關聯交易監管比例進行設定或調整,在防範風險前提下,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強重點領域監管,辦法對銀行授信類、保險資金運用類、信託資金投資等與資金相關的高風險關聯交易分別設定比例限額,調降了保險資金運用類比例上限,部分指標降幅達40%,著力防範向大股東提供融資的問題。三是加強表外業務和資管業務管理,銀行機構特定目的載體投資及其他實質上由銀行機構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納入授信監管比例予以規範,防範通過設計複雜交易結構規避監管。
對通過複雜交易結構或借助通道業務向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規避監管等違規行為,辦法設置禁止性規定,要求機構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監管原則,優化關聯方和關聯交易識別,加強對表外、資管、同業等重點領域關聯交易管理。
上述負責人表示,在關聯方識別認定上,辦法採取直接認定和實質重於形式認定相結合的方式,合理界定關聯方範圍,層層穿透認定關聯方。借鑒國內外通行做法,根據重要性和風險大小,辦法對關鍵關聯方採取直接認定方式,主要股東向上穿透至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向下穿透至其控制的法人,重點防範向股東輸送利益風險。同時,辦法將子公司納入關聯方,防範借道子公司進行利益輸送風險;還將有關聯關係的商業銀行納入關聯方,防範大股東通過隱性持股多家銀行股份,套取銀行資金的風險。
明確管理責任方面,辦法壓實了機構在關聯交易管理方面的主體責任,建立層層問責機制,強化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職能,在管理層面設立跨部門的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明確牽頭部門、設置專崗,落實關聯方識別和關聯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此外,監管措施進一步豐富。辦法明確,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為E級的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開展授信類、資金運用類、以資金為基礎的關聯交易;對違規人員可採取行業通報、責令機構予以問責等措施。對機構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違規行為,辦法也明確了處理措施。
又訊 銀保監會近日印發《關於開展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專項檢查的通知》,決定於2022年在全國範圍內組織相關銀保監局開展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專項檢查。這是銀保監會成立以來首次專門針對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的專項檢查。
專項檢查採取上下聯動的方式在全國範圍內鋪開,旨在不斷釋放改革動能,著力夯實非銀行機構現場檢查工作基礎,摸清存在的突出問題,揭示風險隱患,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問題,向市場主體傳導監管壓力,形成對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堅決遏制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不當行為蔓延勢頭。現場檢查由銀保監會非銀行機構檢查局負責統籌組織實施。
通知明確,專項檢查重點關注對象為以資本運作為主業的金控或隱形金控平臺,以及以多元發展激進擴張的産業資本為股東的中小型保險機構。重點內容包括關聯交易制度機制、關聯交易資訊披露、關聯交易審查、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行為等四方面。
此次現場檢查也是保險機構監管主體職責改革後首次大規模專項檢查行動,充分顯示銀保監會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對資本的有效監管,加強金融監管幹部隊伍建設,做好重大金融風險防範工作的決心。
通知強調,各相關銀保監局要根據檢查對象風險特點,統籌調配監管資源,選調骨幹力量組建現場檢查組;要加大處罰力度,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屢查屢犯的違法違規關聯交易,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罰,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通知要求,要不斷加強現場檢查隊伍建設,提高銀行保險監管幹部保險資金運用現場檢查能力;要高度重視科技賦能,充分運用銀行保險相關金融基礎設施資源,充分運用相關數據資訊、科技手段,不斷提高檢查效率;要在使用常規檢查方法的同時,實施關聯方及資金穿透檢查,貫穿保險資金運用全流程,確保查深查透。
(責任編輯:孟茜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