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寧夏監管局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寧銀保監罰決字〔2019〕8號)顯示,中國大地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險”)三家支公司存在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寧夏監管局對大地財險三家支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做出行政處罰。
其中,大地財險吳忠中心支公司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寧夏監管局對大地財險吳忠中心支公司予以罰款12萬元;對時任大地財險吳忠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助理張剛剛予以警告並處罰款1.5萬元,對時任大地財險吳忠中心支公司農險部經理馬建華予以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
大地財險青銅峽支公司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寧夏監管局對大地財險青銅峽支公司予以罰款15萬元;對時任大地財險青銅峽支公司經理助理陳榮予以警告並處罰款2.5萬元,對時任大地財險青銅峽支公司農險部經理施寧平予以警告並處罰款1.5萬元。
大地財險靈武支公司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寧夏監管局對大地財險靈武支公司予以罰款19萬元;對時任大地財險靈武支公司經理夏傑予以警告並處罰款3.5萬元,對時任大地財險靈武支公司農險部經理鈔旌煜予以警告並處罰款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