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據保監會網站消息,中國保監會、財政部印發《關於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管理 支援防範化解地方債務風險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明確,保險機構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投資業務,嚴禁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
資料圖。 中新網記者 李金磊 攝
《指導意見》要求,保險機構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投資業務,鼓勵保險機構購買地方政府債券,嚴禁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任何形式,向保險機構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債。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對保險機構投資業務中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任何方式的擔保。
保險機構應當妥善處理涉及地方債務的存量投資業務,逐筆排查是否合法合規。屬於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要求,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進行整改,依法妥善處置,並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屬於合法合規行為的,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存續期風險監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工作組織協調,結合地方政府融資擔保清理整改工作進展,及時按要求提供涉及保險機構的相關融資擔保資訊,積極支援保險機構妥善開展存量債務風險處置工作。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密切跟蹤相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書面報告財政部,抄送中國保監會。
《指導意見》要求,保險機構開展保險私募基金、股權投資計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保險資金運用創新業務,要遵循審慎合規原則,投資收益應當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業績或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收益掛鉤,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融資平臺公司通過支付固定投資回報或約定到期、強制贖回投資本金等方式承諾保障本金和投資收益,不得為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債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鼓勵地方政府和保險機構規範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投資基金等方式,支援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堅決制止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險機構等社會資本名義,通過融資平臺公司、政府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債上新項目、鋪新攤子。
《指導意見》明確,保險業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切實發揮行業平臺作用,在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等保險資産管理産品註冊、登記相關工作中,依法加強對保險資金運用涉及的地方債務風險的監測,嚴格查驗投資合規性。同時,加快探索建立行業性的區域信用風險評估框架,逐步健全行業性風險預警機制,及時向保險機構提示風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快建立跨部門聯合監測和防控機制,統計監測涉及保險機構的政府中長期支出事項以及向融資平臺公司提供的債權投資情況,加強資訊共用和數據校驗,定期通報監測結果,支援保險機構完善風險管理體系。
《指導意見》表示,保險機構作為保險資金運用主體,要嚴格落實風險管理責任。保險機構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損失,並依規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責任。為保險資金運用提供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仲介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要遵守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勤勉盡責,獨立發表專業意見。其未盡責履職,或出具的報告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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