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今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82號)顯示,廣東證監局于2019年8月26日至27日對東方匯銀(廣東)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匯銀”)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東方匯銀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東方匯銀作為東方高新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東方高新創投”)、佛山市東方禪控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東方禪控創投”)等私募基金産品的管理人,未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二、東方匯銀作為東方高新創投、東方禪控創投等私募基金産品的管理人,未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評估問卷作出最終評定。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三、東方匯銀作為東方高新創投私募基金産品的管理人,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會計憑證資料。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四、東方匯銀風控與合規負責人自2018年起發生變更,總經理自2019年4月起發生變更,東方匯銀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私募基金備案管理資訊系統更新有關資訊;東方匯銀未及時向中基協報送2018年度的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東方匯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東方匯銀應當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將相關責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方案,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於收到本決定書後30日內將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及相關責任人的書面檢查報送廣東證監局。廣東證監局將視情況對東方匯銀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東方匯銀成立於2010年11月18日,註冊資本1000萬元,楊春雷為法人代表、執行董事,第一大股東為東方匯富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5%,東方匯富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贛商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3.33%。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資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82號
關於對東方匯銀(廣東)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東方匯銀(廣東)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8月26日至27日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你公司作為東方高新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東方高新創投)、佛山市東方禪控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東方禪控創投)等私募基金産品的管理人,未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二、你公司作為東方高新創投、東方禪控創投等私募基金産品的管理人,未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評估問卷作出最終評定。上述行為不符合《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三、你公司作為東方高新創投私募基金産品的管理人,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會計憑證資料。上述行為不符合《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四、你公司風控與合規負責人自2018年起發生變更,總經理自2019年4月起發生變更,你公司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私募基金備案管理資訊系統更新有關資訊;你公司未及時向中基協報送2018年度的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上述行為不符合《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將相關責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方案,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於收到本決定書後30日內將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及相關責任人的書面檢查報送我局。我局將視情況對你公司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10月9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