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金融犯罪治理供給側改革
近年來金融領域刑事案件呈高發態勢 專家建議
12月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最新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判決書,河北邯鄲人藺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判處相應有期徒刑。
《法制日報》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發現,近年來,基層法院發佈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事一審判決書數量呈逐年遞增趨勢:2016年是3894份,2017年為5388份,2018年達到5915份。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僅是金融犯罪的一個主要類別。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0月底公佈的數據顯示,2014年至2018年,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審結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犯罪案件10.9萬件。
金融犯罪也成為近日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主辦“理論檢視與司法認定學術研討會”的討論主題。與會專家認為,隨著網路技術快速發展等原因,金融犯罪案件數量呈增長趨勢,為應對金融犯罪問題,亟需加快金融犯罪治理的供給側改革,包括完善金融相關立法、改革金融監管制度、擴張金融犯罪調查權等,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安全。
監管制度不夠完善
金融犯罪案件高發
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藺某受聘擔任天津市某健康諮詢公司經理。在此期間,他明知公司不具備合法金融資質,仍組織公司員工侯某、林某等人,以承諾給付高額利息並按期還本付息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吸攬資金。
根據判決書顯示的資訊,藺某在職期間,其本人及團隊人員共向張某等集資參與人吸攬資金共計278萬餘元,造成集資參與人經濟損失138萬餘元無法挽回。
經集資參與人報案,公安機關於2018年10月將藺某傳喚到案。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此案被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提起公訴。
今年11月29日,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認為藺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參與向社會公開宣傳投資理財並許以高額回報,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額巨大,擾亂了金融秩序,一審以被告人藺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5萬元。
類似的案件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並不少見。
《法制日報》記者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關鍵詞進行搜索發現,2016年基層法院發佈了3894份刑事判決書,2017年是5388份刑事判決書,2018年達到5915份刑事判決書,判決書數量呈逐年遞增趨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是金融犯罪中的一個種類。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黃曉亮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説,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金融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類型,包括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或者進行金融詐騙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0月底公佈的數據顯示,過去5年間,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10.9萬件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犯罪案件。
在黃曉亮看來,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在內的金融犯罪之所以高發,一方面反映了金融活動本身非常活躍,涉及金融領域的不法活動相應增多;另一方面説明我國金融監管制度還不夠完善,給不法分子利用制度漏洞實施不法活動提供了機會。
暨南大學法治化營商環境研究中心主任楊丹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稱,金融犯罪近年來總體呈一定的增長趨勢,但不包括所有類型的金融犯罪,增長快、數量多的案件主要集中在3類,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集資詐騙案件和信用卡詐騙案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集資詐騙案件的快速增長主要與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普遍運用有關,在各類網路平臺、移動網際網路上,行為人實施犯罪更簡單、更隱蔽、更具欺騙性、更易逃避監管。”
依法懲治金融犯罪
加強行業日常監管
針對金融犯罪,我國一直保持著高壓打擊態勢,這也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應有之義。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是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重點。早在2015年4月,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專項行動。
2017年7月,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召開。此次會議的主題即包括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
此次會議後,中央強調金融安全是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求加大打擊“金融大鱷”的力度。公安部接著出臺相關意見,就打擊金融犯罪工作作出部署,包括配合相關部門完善金融法律法規、積極推動懲治金融犯罪刑事法律的修訂工作等。
2018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發佈第十批指導性案例,3起案例均為金融證券領域的犯罪,分別為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案、周輝集資詐騙案以及葉經生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同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開始施行,旨在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進行系統修改,以有利於更好發揮刑法預防懲治犯罪功能,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印發,以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維護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楊丹認為,司法機關無論是制定一系列司法解釋和相關文件,還是發佈指導性案例,都彰顯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涉眾型金融犯罪的態度。同時,司法機關針對辦案過程中發現的金融監管漏洞提出相關建議,有助於完善金融風險預防預警措施。
楊丹還注意到,為回應社會需求,主管機關也在不斷完善行業法律規範,依法強化金融監管。例如,2014年以來,我國頒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發佈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加強行業日常監管,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完善金融相關立法
壓縮金融犯罪空間
12月12日,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在北京閉幕。會議部署2020年經濟工作時指出,要加快金融體制改革。
隨後,央行在學習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時提出,要進一步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統籌做好金融基礎設施、金融控股公司、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加快補齊制度短板,完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從治標逐步向治本過渡。
在黃曉亮看來,這正是減少金融犯罪的制度改進方向,“減少包括金融犯罪在內的經濟犯罪,需要從多個方面來考慮。其中,金融監管制度的完善是減少金融犯罪的有效途徑,具有很強的前端性意義,因而金融監管機關應當加強與司法機關的聯繫,發現金融制度的漏洞並作出積極的修補改進措施”。
“當然,金融犯罪的司法懲治和應對,儘管是事後的舉措,但也是對金融監管制度的回應,能發現監管制度的缺陷和不足,闡明金融活動中相關主體的法律義務,挽回或者減少金融犯罪造成的損失,因而也是必要的舉措。”黃曉亮説。
黃曉亮認為,遏制金融犯罪,需要綜合施策,針對金融犯罪構建綜合懲戒和預防體系,需要加大金融犯罪治理的供給側改革,包括完善金融相關立法、改革金融監管制度、擴張金融犯罪調查權等,最大限度壓縮金融犯罪的空間。
楊丹的建議是,如果要從制度方面減少金融犯罪的發生,一方面需要加強行業綜合監管,在市場準入、網路平臺、網貸公司等領域構建綜合治理體系;另一方面需要嚴厲打擊金融違法行為,監管機關發現犯罪線索及時與公安機關加強聯動。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