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傳出央行旗下的數字貨幣研究所低調運營的消息後,近日央行副行長范一飛在第一財經上撰文談到了對央行數字貨幣的思考,在智慧合約、去中心化等關鍵問題上都進行了解讀。
總的來看,范一飛認為,中國央行數字貨幣應採用雙層投放體系,而在該體系安排下,我國的央行數字貨幣應以賬戶松耦合的方式投放,並堅持中心化的管理模式;此外中國現階段的央行數字貨幣設計應注重M0替代,而不是M1、M2替代,且對央行數字貨幣載入智慧合約應保持審慎態度。
范一飛指出,為保持央行數字貨幣的屬性,實現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管理目標,我國的央行數字貨幣雙層投放體系應不同於各種代幣的去中心化發行模式。
他解釋:第一,因為央行數字貨幣仍然是中央銀行對社會公眾的負債,其債權債務關係並未隨著貨幣形態而改變,因而仍必須保證央行在投放過程中的中心地位;第二,需要保證並加強央行的宏觀審慎與貨幣政策調控職能;第三,不改變二元賬戶體系,保持原有貨幣政策傳導方式;第四,為避免代理投放機構超發貨幣,需要有相應安排實現央行對數字貨幣投放的追蹤和監管。
另外他也指出,這裡所説的中心化投放模式與傳統電子支付工具也有所不同。電子支付工具的資金轉移必須通過賬戶完成,採用的是賬戶緊耦合方式。央行數字貨幣則應基於賬戶松耦合形式,使交易環節對賬戶的依賴程度大為降低。這樣,既可和現金一樣易於流通,又能實現可控匿名。
在智慧合約的問題上,根據尼克·薩博(Nick Szabo)給出的定義,智慧合約是一套以數字形式定義的承諾,包括合約參與方可以在上面執行這些承諾的協議。智慧合約被寫入電腦可讀的代碼中。一旦達到觸發條件,由電腦自動執行。可以載入時間、信用等前置條件,也可以被應用於繳稅、反恐融資等多種場景中。
在范一飛眼裏,央行數字貨幣是對M0的替代,具有無限法償性,即承擔了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價值貯藏等職能。原有現鈔並未承載任何其他的社會與行政職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故意損毀人民幣。所以,在現鈔上添加額外社會或行政功能實際上有損毀人民幣之嫌。
他認為,為保持無限法償性的法律地位,央行數字貨幣也不應承擔除貨幣應有的四個職能之外的其他社會與行政職能。載入除法定貨幣本身功能外的智慧合約,將影響其法償功能,甚至使其褪化為有價票證,降低我國央行數字貨幣的可自由使用程度,也將對人民幣國際化産生不利影響。還會降低貨幣流通速度,影響貨幣政策傳導和央行履行宏觀審慎職能。同時,還可能侵犯公民隱私權,不利於個人權益保護。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