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個詞很火,就是“無現金支付”。近日,一家無人超市以拒收人民幣現鈔和限定支付方式的做法,吸引了大量眼球,將支付爭論推向了風口浪尖,一時間,無現金支付、無現金城市、無現金社會成為熱詞。同時,關於支付方式的發展之爭也由此展開。這裡需要理清一下現鈔和現金的概念,現鈔特指人民幣紙幣和硬幣,是現金的組成部分。寬泛的具有現金性質的貨幣概念不僅僅指現鈔,還包括個人的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各種支付備付金,等等。從這個意義上講,現有的各種第三方支付方式都屬於現金支付。
法律政策層面是如何界定的?
實際上,無現金社會是個相對概念,是指人們使用現鈔的比例越來越少,可供人們選擇的支付方式日趨多樣化,這是科技進步帶來的必然結果,而關於拒收人民幣現鈔和排斥其他支付方式是否合法問題則值得探究。
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關於第五套人民幣發行的國務院第268號令明確規定,第五套人民幣發行後,與現行人民幣混合流通,具有同等的貨幣職能。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其中任何一種人民幣。
綜上可以理解,第一,人民幣是境內唯一的法定貨幣;第二,不得拒收人民幣現鈔(紙幣和硬幣),在現場零星交易中不得拒收人民幣現鈔。另外,《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對現金(現鈔)使用範圍作了限制性規定,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對支付機構(指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准辦理網際網路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網路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機構)的定位:小額便民、服務於電子商務。
另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屬於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經營者在排斥其他支付方式時,應當小心觸及反壟斷法紅線。
現鈔是否已不適應需求?
隨著科技的進步,支付方式越來越豐富,除了傳統的現鈔、銀行轉賬、銀行卡之外,網路支付(包括移動支付)迅猛發展,微信支付、支付寶等由於便捷性強和效率高的特徵,正在被越來越多的人們在日常零星交易中使用。人們持有和使用現鈔的比例在快速下降。但現鈔持有和使用比例的降低是一個較長期的過程,現鈔的消亡是更遙遠未來的事情。因此,當前,應當進一步強調和堅持人民幣現鈔(紙幣和硬幣)的法定地位,在個人參與的零星交易中不得拒收人民幣現鈔。
實踐中,除了無人超市等拒收人民幣現鈔外,還有一些基於各種原因拒收現鈔的情況,如個人繳納的各種費用(水電費、交通罰款等)、購房購車等一些金額較大的交易、各種非現場交易的支付等等。這種不合法的做法,侵害了市場主體對支付方式的選擇權,給一些交易者尤其是老人帶來了諸多不便。
我以為這個問題要分兩面來看。
一方面,非現鈔支付相對於現鈔支付,具有高效安全、便捷靈活、時代感強等特徵,現鈔的持有和使用比例降低是大勢所趨,也有利於社會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應堅持合法性原則的基礎上,繼續鼓勵非現鈔支付結算方式,獲准的第三方支付是合法的支付方式,屬於人民幣支付範疇。應當進一步發揮科技進步對金融活動的推動作用,適應社會對金融服務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提高銀行轉賬結算的效率,堅持其在單位之間大額交易中的主導地位,保障支付結算體系的安全高效穩定運作。
另一方面,要鼓勵第三方支付在合法合規前提下開展競爭,任何支付方式都不能排斥其他合法的支付方式,經營者也應當儘量接受合法的、多樣化的支付方式。應堅持市場化原則,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在合法的前提下,維護市場主體對支付方式的選擇權,讓市場主體中支付一方對支付方式自主進行選擇。形成多種支付方式共存,良性競爭、共同發展的良好局面。
另外,也要警惕因新技術應用而帶來的壟斷問題。新技術以其強大的生命力,帶來了支付方式的革命性變化,提高了支付的效率,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生活。同時,資源集聚的效率也遠遠超出傳統方式,市場集中度提高的速度也將超出人們的想像,壟斷問題也將隨之而來。而市場失靈會帶來諸多弊端:排斥競爭、價格扭曲、降低效率、服務品質下降、侵害消費者的選擇權。
因此,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嚴防嚴控和加大反壟斷力度,避免出現對單一支付方式、單一機構的過度依賴,這既是維護市場效率和市場公平的需要,也是避免風險過度集中的要求。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