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資管新規”過渡期結束,理財産品進入全面凈值化轉型時代,加強産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勢在必行。5月10日,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近日已有理財公司開始著手調整理財産品合同資訊,在産品説明書中增加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相關條款、併為單一投資者設限,合理運用理財産品流動性管理措施,更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在分析人士看來,下一步,理財公司需要建立並完善壓力測試相關流程及制度,並根據自身情況制訂流動性風險管理應急計劃,指定專人定期按時實施與評估。
增加流動性風險管理條款
當前,理財産品凈值化全面轉型正在穩步推進,對産品流動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5月10日,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已有理財公司開始對部分産品資訊著手進行調整,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于理財業務運作始終。
交銀理財日前發佈公告表示,為落實《理財公司理財産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自5月10日(含)起將該公司管理的“交銀理財穩享固收精選6個月定開2021013理財産品”理財産品合同進行調整。
在風險揭示書中“流動性風險”增加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相關條款;産品説明書中的“投資範圍”中“特別提示”增加相關回購條款;在産品説明書中的“暫停估值的情形”增加相關資訊披露條款,向投資者明確對本理財産品暫停估值的,應根據本理財産品合同資訊披露約定進行公告並説明原因、擬採取的應對安排等內容。
談及此次業務調整,交銀理財相關負責人5月10日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回應稱,落實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的要求,有利於明確管理人義務、規範理財産品流動性管理、提高理財産品資金兌付能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我司在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規定的5月10日前,對産品設計、銷售、運作的要求進行了充分自查,根據每支産品的實際設計與投資情況,完成了所有存續的理財産品的合同調整,並根據産品合同約定的渠道進行了資訊披露。”上述交銀理財相關負責人説道。
無獨有偶,招銀理財近日也發佈多條《調整部分存續封閉式理財産品合同條款的公告》擬對部分存續封閉式理財産品銷售文件進行調整,並列出了“允許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總份額的50%並補充相應合同條款”的理財産品清單以及“計劃投資不存在活躍交易市場並且需要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資産可以達到理財産品凈資産50%以上並補充相應合同條款”的理財産品清單。
在普益標準研究員羅唯尹看來,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發佈後,各理財公司已經開始根據自身現狀採取相應的改革措施,對投資交易管理和申購贖回階段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和調整也將根據監管要求進行披露。整體而言,凈值化時代下理財行業正在加快轉型,理財行業也將更加健康長遠的發展。
為單一投資者投資範圍設限
流動性風險是金融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2021年12月17日,銀保監會制定了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加強理財産品認購、贖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産品合同的約定,合理運用理財産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該文件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除了對審慎評估資産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加強同業融資和押品管理等提出具體要求之外,監管還對單只理財産品的持有份額做出了具體規定,允許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總份額50%的,應當採用封閉或定期開放運作方式,定期開放週期不得低於90天(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除外)。
在此次的調整中,交銀理財也將這一內容進行了補充。根據公告,“交銀理財穩享固收精選6個月定開2021013理財産品”若發生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本理財産品總份額50%的情況,在單一投資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時,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該投資者的認購申請;該理財産品若發生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該理財産品總份額50%的情況,在單一投資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時,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該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從調整內容來看,若單一投資者同意投資流動性受限資産比例,意味著同意犧牲流動性獲取收益,在保證産品收益以及投資者教育方面,交銀理財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實際開展投資運作時,我司根據産品的認購和贖回安排、銷售對象和偏好、投資市場的流動性狀況等因素,合理構建資産組合,確保産品在流動性風險各項相關指標上符合監管要求、符合産品合同約定。在投資者教育方面,將通過內宣和外宣平臺開展投資者教育,也將通過電話等方式及時回應客戶關切。”
正如羅唯尹所言,在産品投資管理方面,理財公司要提高投研能力,在産品設計階段要充分考慮標的特徵和投資者需求,審慎確定産品運作方式,合理設計認購和贖回安排,通過更優的標的選擇和投資策略降低産品凈值波動。加強風險管理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科技賦能,加強風險監測和預警,審慎評估産品所投資各類資産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提高對極端條件下外部衝擊的抗壓能力。
應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應急計劃
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的實施有助於理財公司加快完善內部公司治理,有效防範理財産品流動性風險,接下來理財公司應當如何審慎評估産品所投資各類資産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可能的影響,並提前做出應對安排?
資深金融監管政策專家周毅欽認為,理財公司應針對理財産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建立嚴格的考核問責機制,將流動性風險管理狀況納入該理財産品投資運作管理人員的考核評價標準。設立專崗專人指定部門設立專門崗位,配備充足的具備勝任能力的人員負責理財産品的流動性風險評估與監測,監督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部門、崗位與人員應當獨立於投資管理部門,具有明確且獨立的報告路徑。
“在管理架構設置方面,理財公司首先要建立全面有效的理財産品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設立專門崗位、配備獨立於投資管理部門的人員進行流動性風險管控,設置獨立報告路徑;明確責任主體,建立嚴格的考核問責機制。”羅唯尹建議,“其次,理財公司需要逐步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制度及操作流程等文件。此外,需要建立並完善壓力測試相關流程及制度,並根據自身情況制訂流動性風險管理應急計劃,指定專人定期按時實施與評估。”
除了按照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等法規的要求,持續管理並監控所有理財産品的各項流動性指標執行情況,通過指標來持續地評估、跟蹤和控制理財産品的投資流動性風險之外,上述交銀理財相關負責人也向北京商報記者透露,交銀理財已搭建流動性壓力測試模型,對各相關風險因子進行極端假設,進而評估對投資組合流動性的負面影響。並建立了明確的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若理財産品在極端情況下發生重大流動性風險的,公司將在第一時間啟動相應的應急計劃。
(責任編輯: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