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多家銀行、700多款理財産品,提前終止“合約”!為什麼?合理嗎?
近一段時間,有一些投資者接到了銀行的通知,説自己購買的理財産品,明明合約沒有到期,卻被提前終止。記者了解到,今年以來,提前終止的銀行理財産品已經超過700款。銀行提前終止理財産品的原因是什麼呢?
數據顯示,從2018年初到2020年10月20日,共有1618款銀行理財産品提前終止,其中,僅2020年,就有785款産品提前終止合約,涉及多家商業銀行。
業內人士表示,銀行提前終止部分理財産品,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資管新規。按照2018年發佈的資管新規的要求,所有理財産品都需要轉換成凈值型理財産品。今年以來,銀行開始加快清退非凈值型理財産品。截至2020年6月末,凈值型銀行理財産品存續規模約為13.24萬億元,同比增長67%,佔全部理財産品存續餘額的53.82%,銀行理財産品凈值化轉型進度過半。此外,資金成本也是銀行考慮的一個方面。
普益標準研究員于康:存續老産品定價較高,該部分産品大多仍存在“剛性兌付”現象,而當前市場利率維持較低水準,新增投資品收益下行,容易出現成本與收益倒挂的現象。出於資金成本控制考慮,部分銀行適時採取了終止高收益産品運作方案。
對於銀行單方面提前終止理財産品是否合法合規,業內人士表示,這需要看理財産品説明書裏,是否對産品提前終止有相關約定。目前看來,過去發行的理財産品,絕大多數都有這一條款。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財富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王增武:如果産品設計結構中,有贖回的條款,當然是合規的、合理合法的,如果沒有這個條款和客戶協商,客戶同意,也是合規的,過往也有這樣贖回的,有些是自動贖回的,比如産品收益超過一定收益率層次也可以贖回。
(責任編輯:李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