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今日公佈的中國銀保監會溫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溫銀保監罰決字〔2019〕26號)顯示,洞頭富民村鎮銀行以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中國銀保監會溫州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作出對洞頭富民村鎮銀行罰款人民幣50萬元的決定。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洞頭富民村鎮銀行全稱“浙江洞頭富民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13年12月9日,註冊資本5000萬人民幣,胡旭虹為法人代表、董事長,第一大股東為浙江溫州鹿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分立、合併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准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産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