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消息,針對近期部分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快速發展中出現的産品運作管理不規範、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制定併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通知》的制定是對結構性存款現行監管規定的系統梳理,補充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辦法》)所廢止的相關規定,確保監管制度的延續和銜接。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結構性存款定義,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要求銀行制定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提出結構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規定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具備普通類衍生産品交易業務資格,執行衍生産品交易相關監管規定;參照執行《理財辦法》關於理財産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加強結構性存款合規銷售;強化資訊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依法依規採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同時採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有利於銀行資産負債調整和流動性安排,促進業務平穩過渡。過渡期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老産品),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産品的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對於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産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後結清。過渡期結束後,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於由於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後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發佈實施《通知》,有利於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範發展,防止不規範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準,規範相關衍生産品設計和交易;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進一步加強對結構性存款業務的監督管理,推動銀行嚴格執行相關監管規定,有效防範風險。商業銀行應按照《通知》要求,抓緊開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規展業,實現結構性存款業務平穩有序發展。
以下為全文: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9〕204號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近期,部分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快速發展,出現了産品運作管理不規範、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産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二、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其他存款,根據結構性存款業務性質和風險特徵,建立健全結構性存款業務管理制度,包括産品準入管理、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銷售管理、投資管理、估值核算和資訊披露等。
商業銀行應當在綜合分析評估本行風險管理水準、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管理能力、資本實力和流動性水準的基礎上,科學審慎設計結構性存款,不得發行收益與實際承擔風險不相匹配的結構性存款。
三、商業銀行應當針對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風險特徵,制定和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持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結構性存款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並將結構性存款業務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四、商業銀行應當將結構性存款納入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範圍,相關資産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
五、商業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當具備普通類衍生産品交易業務資格,結構性存款掛鉤的衍生産品交易應當嚴格遵守《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修訂)》《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於衍生産品交易的相關規定:
(一)按照衍生産品業務管理,具有真實的交易對手和交易行為;
(二)納入全行衍生産品管理框架,嚴格執行相關業務授權、人員管理、交易平盤、限額管理、應急計劃和壓力測試等風險管控措施;
(三)足額計提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資本;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産品交易,其標準法下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的3%;
(四)衍生産品交易形成的資産餘額應當納入杠桿率指標分母(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餘額)計算;
(五)合理評估衍生産品交易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納入現金流測算和分析;將衍生産品交易納入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産充足率等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相應項目計量;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六、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當參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辦法》)第三章第二節和《理財辦法》附件的相關規定執行,充分揭示風險,實施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影,不得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銷售。
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不適用《理財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三十條、附件《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要求》一(七)、(八)、(九)1和5、(十一)和五的規定。
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單一投資者的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二)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結構性存款的重要特性和與産品有關的重要事實,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不得將結構性存款作為其他存款進行誤導銷售,避免投資者産生混淆。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結構性存款不同於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資風險,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標識最大風險或損失,確保投資者了解結構性存款的産品性質和潛在風險,自主進行投資決策;
(三)銷售文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産品性質、産品結構、掛鉤資産、估值方法、假設情景分析以及壓力測試下收益波動情形等;
(四)在銷售文件中約定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並載明投資者在投資冷靜期內的權利。在投資冷靜期內,如果投資者改變決定,商業銀行應當遵從投資者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並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投資款項。投資冷靜期自銷售文件簽字確認後起算;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應當在本行官方網站或者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披露以下結構性存款資訊:
(一)銷售文件,包括説明書、銷售協議書、風險揭示書和投資者權益須知;
(二)發行報告,包括結構性存款成立日期和募集規模等資訊;
(三)産品帳單,包括投資金額、産品收益情況、衍生産品公允價值變化、持倉風險和風險控制措施等資訊;
(四)到期報告,包括結構性存款的存續期限、終止日期和收益分配情況等資訊;
(五)重大事項報告;
(六)臨時性資訊披露;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資訊。
商業銀行應當在結構性存款成立之後5日內披露發行報告,在結構性存款存續期內至少每月向投資者提供産品帳單,在結構性存款終止後5日內披露到期報告,在發生可能對投資者或者結構性存款收益産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後2日內發佈重大事項報告。
商業銀行應當在本行營業網點或官方網站建立結構性存款資訊查詢平臺,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結構性存款的基本資訊。
商業銀行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明確約定與投資者聯絡和資訊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以及在資訊披露過程中各方的責任,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取資訊;商業銀行在未與投資者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在其官方網站公佈結構性存款相關資訊,不能視為向投資者進行了資訊披露。
八、從事結構性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與結構性存款有關的統計報表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進行現場檢查。
十、商業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採取相關監管措施或者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十一、本通知中“日”指工作日。
十二、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十三、本通知實施後,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確保平穩過渡。過渡期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産品的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對於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産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後結清。過渡期結束後,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於由於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後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十四、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2019年10月18日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答記者問
為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發佈實施《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制定出臺《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産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20世紀90年代末,在我國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銀行吸儲壓力不斷加大的背景下,外資銀行于2002年發行了首款結構性存款産品。此後,中資銀行也相繼推出此類産品。2018年以來,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産品等因素影響,我國結構性存款快速增長,同時出現了産品運作管理不規範、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2019年初,結構性存款收益與票據貼現利率出現倒挂,部分企業以票據貼現資金購買高收益率結構性存款,使結構性存款成為套利工具,進一步助推了結構性存款的快速增長,相關問題和風險受到各方面高度關注。
發佈實施《通知》,有利於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範發展,防止不規範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準,規範相關衍生産品設計和交易;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二、《通知》制定的總體原則是什麼?
《通知》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切實解決結構性存款業務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實踐中,市場機構對結構性存款現行監管規定存在認識不全面、執行不到位等情況,出現了産品運作不規範、誤導銷售、不具業務資格違規展業等問題。發佈實施《通知》,旨在進一步歸納和強調相關現行監管要求,清晰傳達監管導向,促進監管規定嚴格落實到位。
二是保持現行監管政策的延續性。《通知》系統梳理和明確了散落在多項制度中關於結構性存款的現行監管規定,補充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辦法》)第八十條所廢止監管政策中涉及結構性存款的相關規定,未提出更為嚴格的監管要求,確保監管制度有序銜接。
三是對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進行明確區分。結構性存款在法律關係、業務實質、管理模式、會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與非保本理財産品“代客理財”的資産管理屬性存在本質差異。國際上,結構性存款和資管産品分屬於不同的監管框架,境外監管當局均分別針對兩者出臺專門的監管規定。發佈實施《通知》,有利於更好區分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的差異,厘清兩類産品的監管框架,避免産生混淆,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範發展。
三、《通知》在衍生産品業務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針對部分結構性存款存在産品運作管理不規範等問題,《通知》在衍生産品業務管理方面提出如下要求:一是交易運作和風險管理。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應當具備普通類衍生産品交易業務資格;相關衍生交易敞口應納入全行衍生産品業務管理框架,嚴格執行業務授權、人員管理、交易平盤、限額管理、應急計劃和壓力測試等風險管控措施,杜絕“假結構”設計。二是資本監管。銀行應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足額計提資本,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3%。三是杠桿率管理。銀行應將相關衍生産品交易形成的資産餘額納入杠桿率指標分母(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餘額)計算。四是流動性風險管理。銀行應合理評估衍生産品交易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納入現金流測算和分析;將衍生産品交易納入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産充足率等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相應項目計量。
四、《通知》為何要求結構性存款參照執行銀行理財産品的銷售規定?
《通知》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參照《理財辦法》正文和附件關於理財産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執行。主要考慮為:一是延續銀保監會良好監管實踐。2011年發佈實施的《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以及2018年發佈實施的《理財辦法》第七十五條要求結構性存款的銷售管理參照理財産品的相關規定執行,銀行應當遵守風險匹配原則,充分揭示風險,禁止誤導銷售,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該要求在我國已實施多年,《通知》延續現行監管要求,確保監管制度有序銜接。二是結構性存款具有一定投資風險。與一般性存款相比,結構性存款産品結構複雜,收益存在不確定性,風險程度較高,應比照資管産品銷售管理要求,適用更加嚴格的産品銷售、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資訊披露等監管要求。三是與國際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各國普遍要求結構性存款在宣傳銷售中強調與一般性存款的差異,公平對待客戶,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對結構性存款的銷售管理要求與資管産品基本相同。
五、《通知》在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面主要有哪些規定?
銀保監會高度重視投資者保護工作,《通知》在結構性存款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規銷售、資訊披露等環節,進一步強化了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是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確保合規銷售。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充分揭示風險,向投資者明示“結構性存款不同於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資風險,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標識最大風險或損失,確保投資者了解結構性存款的産品性質和潛在風險,自主進行投資決策;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結構性存款産品;實施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影;規定不低於1萬元人民幣的銷售起點;合理設置投資冷靜期,嚴禁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銷售。
二是強化資訊披露,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全流程資訊披露機制。商業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應當在本行官方網站或者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披露銷售文件、發行報告、産品帳單、到期報告、重大事項報告、臨時性資訊披露等文件,並在結構性存款的銷售文件中明確約定與投資者聯絡和資訊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以及在資訊披露過程中各方的責任,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取資訊,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六、《通知》關於過渡期有何安排?
為確保平穩過渡,《通知》充分考慮對銀行經營和金融市場的潛在影響,同時採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
《通知》過渡期為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老産品),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産品的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對於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産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後結清。過渡期結束後,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於由於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後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相比于僅設置“新老劃斷”或過渡期安排,《通知》同時採取上述措施,有利於銀行資産負債調整和流動性安排,促進業務平穩過渡,避免對銀行流動性管理和平穩運作造成影響。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