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滬銀保監銀罰決字〔2019〕66號、67號)顯示,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招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銀金融租賃”)存在違規向某地方政府提供融資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對其責令改正,並處罰款50萬元。
崔宏偉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對其警告。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招銀金融租賃是國家批准設立的首批五家銀行係金融租賃公司之一,于2008年3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批准,由招商銀行(600036.SH)全資設立,註冊資本金60億元。
此前,2018年8月,中國銀監會上海銀監局發佈的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滬銀監罰決字〔2018〕30號)顯示,招銀金融租賃因未經監管部門批准,通過其下屬項目公司開展利率掉期衍生産品交易,被上海銀監局責令改正,並罰款人民幣5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