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萬億結構性存款“裸奔” “假結構”莫成高息攬儲後門
結構性存款氾濫存在較大風險隱患,加強結構性存款監管,將其納入有效的法治監管軌道,具有重要意義。
據央行數據,截至2018年末,我國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餘額為9.62萬億元,同比增長2.66萬億元,增幅38%;截至2019年3月末,結構性存款規模為11.19萬億元,今年前三個月新增1.57萬億元,呈爆髮式增長態勢。
“結構性存款”,也稱“收益增值産品”,是運用利率、匯率産品與傳統的存款業務相結合的一種創新存款,基於嵌入的衍生品工具,可劃分為利率、匯率、商品、股票、信用等掛鉤型産品,形成“低風險低收益+高風險高收益”的資産組合。但不少銀行為了實現“高息攬儲”,所發行的結構性存款實為“假結構性存款”,通過變相剛兌,已令結構性存款走調變味,蘊含較大風險。
“假結構性存款”氾濫原因很多。近年來,商業銀行同業空轉、非標通道等業務受到嚴厲監管,尤其是理財新規發佈後,商業銀行負債經營受到較大約束。但監管部門一直沒有將“結構性存款”納入有效監管範圍,也缺乏相應監管法規,導致結構性存款實際處於放任自流、野蠻無序的“裸奔”狀態。
結構性存款氾濫存在較大風險隱患。首先,會擾亂存款市場,不利於存款市場公平競爭,易誘發銀行存款市場劇烈波動,加劇存款不穩定狀態。“假結構性存款”還會打監管“擦邊球”,挑戰監管法規底線,加大金融監管成本。其次,提高商業銀行融資成本,並將這種成本轉嫁給實體企業,導致實體企業融資貴,進一步遏制實體經濟的經營活力。第三,誤導投資者,讓投資者誤以為銀行存款産品都是保本、保收益、穩賺不賠的産品,降低民眾對金融風險的警惕性。第四,消耗商業銀行經營利潤,加大商業銀行經營壓力,惡化銀行業經營生態。
加強結構性存款監管,將其納入有效的法治監管軌道,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能確保存款市場正常的競爭秩序,降低商業銀行吸存成本,進而降低全社會資金成本,為實體企業破解“融資貴”頑癥提供有效藥方。另一方面,有利於督促商業銀行節約經營成本,提高盈利能力,為防範化解商業銀行經營風險營造有利環境。
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已到嚴厲監管的時候。最近,銀保監會首次提出要排查結構性存款,可謂一針見血。但要根除“假結構性存款”,仍需做好三項工作。
一是完善相關監管法規,將結構性存款納入法治監管軌道,增強監管威懾力。制訂專門的監管辦法,對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的範疇、開展規模、開展標的和方式,以及相關資訊的披露做出明確規定,提高結構性存款的資訊透明度,增強監管的靈敏性、及時性和準確性,消除監管與法治缺位現象。
二是及時開展專項整治,將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全部納入有效監管範圍,消除監管真空。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加大處罰力度。“假結構性存款”一經查實,實行經濟、行政雙重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及時引導,消除存款競爭上的本位主義思想,凈化存款競爭環境,讓結構性存款回歸本源,走上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軌道。
□莫開偉(財經評論人)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