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李玉雯 每經編輯 易啟江 王嘉琦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份刑事判決書,曝光了一起銀行高管受賄大案。
趙文彬,此前是贛州銀行新餘分行行長;他的下屬劉志強,之前是贛州銀行新餘分行渝水支行行長。
就是這一大一小兩位行長,收受了客戶6420萬元。
在辦案過程中,辦案機關還發現,趙文彬名下有3套房,1輛路虎汽車,奢侈品手錶64塊,還有金銀首飾、古玩、包包……
一家商業銀行的分行行長,哪來這麼多錢?
●分行行長收了6000多萬 分給支行行長800多萬
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刑事判決書顯示:
趙文彬生於1979年2月,大學本科文化,2015年4月19日被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劉志強生於1973年8月,大學專科文化,2015年4月22日被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2013年2月,上市公司新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鋼股份)有一筆閒置資金,於是就在贛州銀行新餘分行渝水支行(以下簡稱渝水支行)開設賬戶,並把閒置資金存在渝水支行。
存款利息當然不高。為了獲得高收益,新鋼股份與渝水支行簽訂一份約定存款協議以及委託貸款協議,約定年利率為9.5%左右,貸款客戶由銀行決定。
於是,當時的新餘分行行長趙文彬就與渝水支行行長劉志強商議,通過提高貸款客戶的利率,向貸款客戶收取好處費。
2013年至2015年,趙文彬(擔任新餘分行副行長、行長),在辦理貸款業務中,單獨或夥同劉志強,向5家公司負責人索取銀行承兌匯票6420萬元,分給劉志強銀行匯票600萬元、現金253.855萬元。
具體情況如下:
1、2013年2月,在辦理新餘市渝水區興盛貿易有限公司與新鋼股份2億元委託貸款業務中,趙文彬向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晏斌索取銀行承兌匯票兩張,面值總計為1080萬元。
2014年2月,在辦理新餘市日強貿易有限公司與新鋼股份2億元委託貸款業務中,趙文彬向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晏斌索取銀行承兌匯票一張,面值540萬元。趙文彬在貼現後,分給劉志強現金40萬元。
2014年10月,在辦理新餘市日強貿易有限公司與新鋼股份1億元續貸業務中,趙文彬向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晏斌索取銀行承兌匯票一張,面值270萬元。趙文彬在貼現後,分給劉志強現金48.6萬元。
2、2013年12月,在辦理新餘市廣城置業有限公司與新鋼股份1.5億元委託貸款業務中,被告人趙文彬向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胡銀根索取銀行承兌匯票兩張,面值總計945萬元。趙文彬在貼現後,分給劉志強現金100萬元。
2015年3月,在辦理新餘市廣城置業有限公司與新鋼股份1.4億元續貸業務中,趙文彬向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胡銀根索取銀行承兌匯票一張,面值385萬元。趙文彬在貼現後,分給劉志強現金65.255萬元。
3、2014年1月,在辦理九江市東方偉業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與新鋼股份3億元委託貸款業務中,趙文彬向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朱子云索取銀行承兌匯票五張,面值總計3000萬元。趙文彬在取得銀行匯票後,分給劉志強銀行匯票一張,面值600萬元。
4、2014年4月,在辦理新餘市力上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新鋼股份1.6億元委託貸款業務中,趙文彬向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張亢索取銀行承兌匯票一張,面值200萬元。
梳理可見,渝水支行一共辦理了12.5億元的相關委託貸款。而且,趙文彬收取好處費時,不是收現金,而是以銀行承兌匯票的形式。因為匯票有“票隨人走”的特點,購貨單位購貨給票,銷售單位驗票發貨,一手交票,一手交貨。持票人拿著匯票去銀行,銀行保證支付。因此,銀行承兌匯票流動性強,信用高。
趙文彬和貸款公司商定貸款利率之前,都明確向貸款公司負責人提出了給付好處費的比例及方式。實際操作中,當貸款公司負責人未及時給付好處費時,趙文彬還多次索要。
而且,趙文彬自己收取銀行匯票,卻向“合夥人”劉志強隱瞞了大部分好處費。
又是通過匯票,又是隱瞞,又是多次催促索要,可見,趙文彬對這些好處費實在是上心。
●趙文彬獲刑12年 劉志強獲刑6年
除了鉅額受賄,辦案機關扣押和查封趙文彬的大量財物也引人注意。
扣押贓款共計人民幣2827萬元;查封位於贛州的房産3套,購買時價值總計為445.0萬元(一次性付清);扣押路虎牌汽車1輛,評估價值為40.66萬元;扣押手錶64塊,評估價值為435.43萬元(按總價算出來,平均每塊表都價值不菲,屬於奢侈級別);扣押金銀首飾、古玩若干,評估價值為386.87萬元;扣押現金人民幣20000元、港幣11.01萬元;另扣押手提包3個,錢包2個;合計人民幣4137.29萬元,港幣11.01萬元。
此外,扣押被告人劉志強贓款共計人民幣950.96萬元,查封位於贛州的房産1套,購買時價值為349.64萬元(其中按揭款160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趙文彬單獨或夥同劉志強向他人索取銀行承兌匯票6420萬元,個人實得5566.145萬元;劉志強夥同趙文彬向他人索取賄賂1707.71萬元,個人實得銀行承兌匯票600萬元、現金253.855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趙文彬在擔任新餘分行副行長、行長期間,劉志強在擔任渝水支行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賄賂,二人的行為均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予懲處。
法院一審判決:
趙文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劉志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一審宣判後,趙文彬和劉志強不服,均提出上訴。
趙文彬及其辯護人上訴提出,他是與贛州銀行簽訂勞動合同的合同制員工,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應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劉志強及其辯護人上訴提出,贛州銀行黨委不是贛州市國資委設立的代表機構,不具有監督、管理在贛州銀行的國有資産的職責。其次,其作為渝水支行行長,既沒有代表贛州銀行黨委,也沒有代表贛州銀行的國有出資人,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代表性這一構成要件。
經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贛州銀行是國家出資企業。趙文彬擔任贛州銀行新餘分行副行長、行長,劉志強擔任渝水支行行長,雖然經過了贛州銀行黨委討論,但目前並無證據證明贛州銀行黨委負有監督管理贛州銀行內國有資産的職責,也沒有證據證明二人的任職是經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或贛州銀行內部負有監督、管理國有資産職責的組織提名或推薦,且二人的任命書加蓋的是贛州銀行的行政公章。
因此,二人的職務並非由贛州銀行內監督管理國有資産的組織提名、推薦或任命,與贛州銀行只是勞動合同關係,不宜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趙文彬和劉志強屬於非國家工作人員,二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辦理委託貸款業務中,單獨或共同向他人索取銀行承兌匯票,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且數額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趙文彬係主犯,劉志強係從犯,對劉志強應當減輕處罰。
二審法院判定,在共同犯罪中,趙文彬係主犯,劉志強係從犯,對劉志強應當減輕處罰:趙文彬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00萬元;劉志強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0萬元。
(責任編輯:趙雅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