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意見》共29條,按照産品類型制定統一的監管標準,實行公平的市場準入和監管
權益類産品投資于股票、未上市股權等權益類資産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産品投資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
合格投資者投資于單只固定收益類産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于單只混合類産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于單只權益類産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産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管産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提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準備,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産品餘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
在負債杠桿方面,公募和私募産品的負債比例(總資産/凈資産)分別設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級私募産品的負債比例上限為140%。
固定收益類産品的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後級份額)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産品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産品、混合類産品不得超過2:1。
過渡期為《指導意見》發佈實施後至2019年6月30日,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允許存量産品自然存續至所投資資産到期,即實行“資産到期”。
■本報記者 閆立良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管業務),統一同類資管産品監管標準,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11月17日,央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部門起草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日前,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指導意見》共29條,按照産品類型制定統一的監管標準,實行公平的市場準入和監管,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確立資管産品的分類標準,二是降低影子銀行風險,三是減少流動性風險,四是打破剛性兌付,五是控制資管産品的杠桿水準,六是抑制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七是切實加強監管協調,八是合理設置過渡期。
《指導意見》主要適用於金融機構的資管業務,即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管機構等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産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資管産品包括銀行非保本理財産品,資金信託計劃,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和保險資管機構發行的資管産品等。依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産證券化業務不適用本意見。
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亂象,《指導意見》也按照“未經批准不得從事金融業務,金融業務必須接受金融監管”的理念,明確提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産品。
資管産品根據募集方式不同分為公募産品和私募産品兩大類,根據投資性質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産品、權益類産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産品、混合類産品四大類,分別適用不同的投資範圍、杠桿約束、資訊披露等監管要求,強化“合適的産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理念。
《指導意見》規定,固定收益類産品投資于債權類資産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産品投資于股票、未上市股權等權益類資産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産品投資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産品投資于債權類資産、權益類資産、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産且任一資産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産品標準。
合格投資者投資于單只固定收益類産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于單只混合類産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于單只權益類産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産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合格投資者同時投資多只不同産品的,投資金額按照其中最高標準執行。
此外,對於部分機構通過為單一項目融資設立多只資管産品的方式,變相突破投資人數限制或者其他監管要求的行為,《指導意見》明確予以禁止。同時,為防止同一資産發生風險波及多只資管産品,規定同一金融機構發行多只資管産品投資同一資産的,多只資管産品投資該資産的資金總規模合計不得超過300億元。考慮到實體經濟的融資需求,如超出上述規模,允許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資管産品屬於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投資風險應當由投資者自擔,但為了應對操作風險或者其他非預期風險,仍需建立一定的風險補償機制,計提相應的風險準備金。《指導意見》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管産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提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準備。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産品餘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
在負債杠桿方面,《指導意見》進行了分類統一,對公募和私募産品的負債比例(總資産/凈資産)分別設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級私募産品的負債比例上限為140%。為真實反映負債水準,強調計算單只産品的總資産時,按照穿透原則,合併計算所投資資管産品的總資産。為抑制層層加杠桿催生資産價格泡沫,要求資管産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産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個人不得使用銀行貸款等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管産品,資産負債率過高的企業不得投資資管産品。
在分級産品方面,《指導意見》充分考慮了當前的行業監管標準,對可以進行分級設計的産品類型作了統一規定:即公募産品以及開放式運作的、或者投資于單一投資標的、或者標準化資産投資佔比50%以上的私募産品均不得進行份額分級。對可分級的私募産品,《指導意見》規定,固定收益類産品的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後級份額)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産品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産品、混合類産品不得超過2:1。為防止分級産品成為杠桿收購、利益輸送的工具,要求發行分級産品的金融機構對該産品進行自主管理,不得轉委託給劣後級投資者,分級産品不得對優先級份額投資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為確保《指導意見》有序實施,設置過渡期,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允許存量産品自然存續至所投資資産到期,即實行“資産到期”。過渡期為《指導意見》發佈實施後至2019年6月30日。
(閆立良)
(責任編輯:畢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