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3年銀行理財“雙錄”概念被提出,到2016年“雙錄”原則性指導意見出臺,銀行銷售理財産品環節已越來越規範,但諸如銷售誤導、“飛單”等事件依然不時出現。對此,8月23日,銀監會發佈2.0版“雙錄”新規,進一步細緻及深化監管要求。其中,新規明確,除代銷國債和實物貴金屬外,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理財或代銷其他産品均應實施專區“雙錄”管理。
再提新要求
所謂“雙錄”,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營業場所銷售自身依法發行的理財産品及合作機構依法發行的金融産品時,需要對每筆産品銷售過程同步錄音錄影,而且需要在銷售專區進行。
在此次發佈的全稱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影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文件中,首次對專區“雙錄”管理做出比較系統性的規範,並在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進一步明確了適用的産品範圍。銀行業金融機構代銷國債及實物貴金屬,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納入專區“雙錄”管理,除此之外的理財及代銷産品,均應實施專區“雙錄”管理。
其次,《規定》對自助購買做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自助終端等電子設備中對産品風險資訊進行充分披露,同時還應提示消費者,如有銷售人員介入進行行銷推介,則應停止自助終端購買操作,轉至銷售專區內購買。嚴禁銷售人員在自助終端等電子設備上代客操作購買産品。
此外,銀監會還要求機構設計統一的服務話術標準。話術中至少應包括産品類型、發行機構、風險等級、收益類型、産品匹配度等內容,真實、全面反映産品的性質和特徵,不得誤導消費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産品。
新規防範飛單
近年來,銀行業金融機構自營理財及代理銷售業務發展較快,部分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出現了誤導銷售、私自銷售産品等問題。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金融係副主任呂隨啟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進一步指出,在金融混業經營的大背景下,各類金融機構和産品的界限愈加模糊,這也干擾了投資者的辨識。
一線銀行員工利用銀行渠道做私單已不是個例。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銀行員工在“跨界”銷售産品中獲得的提成遠遠高於銀行自有理財産品的提成。一位股份制銀行人士介紹,代銷信託和保險産品給理財經理的提成最高,有的能達到千分之三或千分之五,一般由發行公司來支付;而銀行自身的理財産品最低,不少在萬分之一點五上下,二者之間最高相差達10倍。
“雙錄”成為近年來被推行的一個防飛單的重要機制。中國政法大學網際網路金融研究院院長李愛君認為,“雙錄”方式降低了監管成本,提高了監管效率,能夠實現在公平的前提下“買者自負”,而買者自負的前提條件是賣者盡責。此外,“雙錄”還實現了理財及代銷的銷售環節監管無真空,有效保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工行個人金融業務部副總經理任西明也認為,從銀行角度來説,“雙錄”工作形成了統一的銷售與操作流程,規範的行銷話術,有利於防範誤導銷售,從而提升客戶服務品質。從消費者角度來説,“雙錄”工作可以讓消費者更清楚地了解産品的發行主體、收益水準、風險屬性等內容,準確識別所購買的是銀行自行發行的還是代銷産品,是保本型還是非保本型,是有固定收益的還是沒有固定收益的,從而真正做到資訊對稱、自主選擇、風險自負。
進一步強化問責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13年4月,銀監會就出臺了相關通知,要求所有銷售櫃檯均應配備錄音系統,記錄銷售人員對産品關鍵交易資訊及風險的提示,以及客戶對上述提示確認的過程;2016年5月,銀監會在發佈的《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中提出,銀行銷售理財産品是要根據有關規定實施錄音錄影,這是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銷售“雙錄”首次提出了原則性的指導意見及工作要求。截至2016年底,絕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已基本上完成了銷售專區“雙錄”的建設工作。
“但同時,銷售專區‘雙錄’工作在實踐中也遇到一些新問題。”銀監會有關部分負責人説道。據了解,一些客戶經理一開始或多或少嫌“雙錄”繁瑣,還有些大客戶在購買理財産品時不想讓太多人知道,更不願意留下語音影像資料。更有甚者,部分網點的“雙錄”工作是走形式的。因此,銀監會制定了新的《規定》,進一步細緻及深化監管要求。
此外,為確保《規定》更有效地推行,銀監會還提出,強化機構主體責任、強化評估檢查以及強化問責,其中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內控合規管理職能部門和業務、資訊科技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建立並有效實施能夠涵蓋銷售專區錄音錄影工作的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加大對高風險産品、投訴多發營業場所的檢查力度和頻次”、“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內外部審計檢查結果及消費者有效投訴舉報等情況納入銷售人員的績效考核體系,並適當提高考核權重”等。
據了解,《規定》將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留出了兩個月左右的過渡期。
(責任編輯:劉露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