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銀監會和民政部聯合製定的《慈善信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公佈。中國證券報記者從銀監會、民政部及參與討論的信託公司等處獲悉,該文件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今年交辦銀監會的唯一一項重點改革任務。銀監會表示,《辦法》的頒布標誌著我國慈善信託規制體系基本建立。銀監會信託部主任鄧智毅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獨家採訪時表示:“當慈善插上信託的翅膀,慈善信託一定會行穩致遠。我們希望通過《辦法》的制定和有效實施,逐步將慈善信託打造成我國慈善事業的重要渠道。”
慈善信託大有可為
《辦法》共9章,65條,涵蓋了總則、慈善信託的設立、慈善信託的備案、慈善信託財産的管理和處分、慈善信託的變更和終止、促進措施、監管管理和資訊公開、法律責任、附則等九個方面內容。
去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慈善法》提出了“慈善信託”的概念,即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産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業內人士認為,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已形成很大規模的富裕階層,慈善事業發展的經濟基礎和社會氛圍已經具備,但法律制度不健全、慈善活動不規範、專業管理能力不足等問題,影響和制約了人民群眾參與慈善活動的積極性。《慈善法》專門列出“慈善信託”一章,充分體現了國家和社會開始認識到法律制度和金融工具在慈善事業發展中的基礎性作用。與此同時,扶貧攻堅已成為各級政府的頭等大事,慈善信託可以大有作為。
根據《慈善法》,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只能由信託公司或慈善組織擔任。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去年9月1日《慈善法》實施後,信託業內一度掀起了慈善信託業務熱潮。據銀監會統計,《慈善法》實施以來,共成立慈善信託32筆,實收信託規模約為1.24億元。不過,由於缺乏配套的管理辦法,之前信託公司開展慈善信託業務,基本屬於“摸著石頭過河”。業內人士指出,隨著《辦法》的印發,慈善信託業務的流程及相關政策予以明確、細化,大大提高了慈善信託業務的可操作性。
多措並舉鼓勵發展
知情人士透露,《辦法》起草的基本思路包括:一是堅持鼓勵發展,逐步將慈善信託打造成我國慈善事業的重要渠道。二是堅持比較優勢,充分發揮信託公司和慈善組織在慈善信託中的積極作用。三是堅持防風險為本,確保慈善信託規範化、陽光化運作。高度重視慈善信託的金融屬性,充分借鑒現行信託公司經營和監管的良好做法,既要大力推動慈善事業發展,又要積極預防和控制金融風險。四是堅持問題導向,切實解決慈善信託實踐中的瓶頸和障礙。《辦法》解決了慈善信託領域的突出問題,增強了《慈善法》相關規定的及時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堅持鼓勵發展是《辦法》的一大主基調,為此,銀監會從監管角度明確信託公司開展慈善信託業務可享受的各項優惠措施。《辦法》規定,信託公司開展慈善信託業務免計風險資本,免予認購信託業保障基金。此外,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去年12月制定的新版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規定,一年內開展三筆以上慈善信託業務,或一筆規模較大的慈善信託業務,給予一定加分。業內人士認為,免計風險資本、免予認購信保基金、監管評級加分,這一系列措施對慈善信託而言既減負又加油。
在防範風險方面,《辦法》針對慈善信託的特殊性作了特別規定:一是全部公益原則,慈善信託財産及其收益,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二是對於資金信託,應當委託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並依法開立慈善信託資金專戶。三是慈善信託財産運用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原則,可以運用於銀行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金融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低風險資産,但委託人與信託公司另有約定的除外。四是防止借慈善信託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洗錢等活動。
稅收優惠尚待具體政策
《辦法》對慈善信託業務中監管機構的分工作出明確安排。《辦法》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慈善信託備案和相關監管工作。《辦法》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授權明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信託公司慈善信託業務和商業銀行慈善信託賬戶資金保管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辦法》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經常性的監管協作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高監管有效性。
需要注意的是,《辦法》規定“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的,由其登記註冊地設區市的民政部門履行備案職責”,較《慈善法》的表述更為明確,《慈善法》的規定是“向受託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稅收優惠是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重要手段,但稅收優惠問題是目前阻礙慈善信託發展的核心問題。文件起草人士表示,《辦法》規定“慈善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對慈善信託稅收優惠做出原則性規定,有進一步明確和推動慈善信託稅收優惠之意,但具體方案仍有待於國家相關部門出臺具體政策。
(責任編輯:曹婕)